青島啤酒(00168)公布新版《對外投資制度》 明確投資審批層級與披露要求

公告速遞
08/26

2026年8月26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00168,以下簡稱「公司」)在香港聯交所發布海外監管公告稱,公司已於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修訂《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制度》,並已於2026年8月2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全文。新制度從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以下為公告揭示的主要要點:

1. 適用範圍 • 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對外投資活動。參股公司涉及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對外投資,亦參照執行。

2. 對外投資審批權限 • 按境內外上市地監管規則進行規模測試並觸及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投資事項,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未達上述標準的投資事項,由董事會審批,包括: (1) 公司境外投資項目; (2) 與主營業務相關且金額達人民幣1,000萬元及以上的股權類或其他投資項目; (3) 單筆投資金額達人民幣5,000萬元及以上的新、擴建及技改項目; (4) 控股子公司關閉註銷事宜; (5) 需及時披露的對外投資事項。 • 再低於上述標準的事項,可依公司內部授權由總裁、總裁辦公會等決策。

3. 信息披露與審計評估要求 • 投資標的為股權且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公司須披露經備案審計機構出具的交易標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股東大會召開日不得超過六個月。 • 標的為其他資產的,須披露備案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基準日至股東大會召開日不得超過一年。 • 交易對方以非現金資產作為對價或用於償債且達到及時披露標準的,亦須參照上述要求披露。 • 交易到期續簽或展期需重新履行審議及披露程序。

4. 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 • 無論金額大小,均需董事會審議並及時披露,並以公司可能承擔的最大損失金額參照對外投資規定執行。 • 超募資金在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原則上不得用於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涉貧困地區產業基金等例外。

5. 委託理財、證券及衍生品投資 • 不得以「委託理財」名義變相對外投資或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亦不得使用募集資金從事證券、期貨和衍生品交易。 • 期貨及衍生品交易如非套期保值且相關金額達到: – 預計所用保證金及權利金上限占上一年經審計淨利潤50%且超過500萬元;或 – 任一交易日最高合約價值占上一年經審計淨資產50%且超過5,000萬元; 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業務部門須跟蹤投資進展,當已確認損益及浮動虧損累計達到上一年歸母淨利潤10%且超過1,000萬元時,公司將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6. 投資管理與內控 • 經批准的投資項目由總裁組織實施;投資管理部門、財務管理總部、內控審計部、法律事務管理總部及董事會祕書室共同實施監督。 • 財務管理總部負責定期檢查長期投資減值情況並向董事會報送財務報表;內控審計部按規定執行審計監督並向董事會審計與內控委員會彙報。

公司強調,所有對外投資應符合國家法規與公司戰略,遵循合法、審慎、安全、有效原則,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並注重投資效益。

免責聲明:投資有風險,本文並非投資建議,以上內容不應被視為任何金融產品的購買或出售要約、建議或邀請,作者或其他用戶的任何相關討論、評論或帖子也不應被視為此類內容。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考慮您的個人投資目標、財務狀況或需求。TTM對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承擔任何責任或保證,投資者應自行研究並在投資前尋求專業建議。

熱議股票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