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國際電力股份(00902)發布《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明確專戶監管及使用紅線

公告速遞
07/17

2026年7月17日,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00902)公告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募集資金管理辦法》,自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原《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HZD-116-CY-24)同時廢止。

公告明確,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募集資金專戶,並專款專用。募集資金到賬後,公司須在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及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方可動用資金。

辦法規定,公司單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淨額20%時,應及時通知保薦機構;商業銀行若連續3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公司可終止協議並註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對於資金置換及使用期限,若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募集資金到位後須在6個月內完成置換;以募集資金直接支付存在困難導致的自籌資金墊付,也應在6個月內置換。

暫時閒置募集資金可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進行現金管理,但需滿足:單次補流期限不超過12個月,且不得影響募投項目正常推進。現金管理應投資於安全性高、期限不超過12個月的結構性存款、大額存單等保本型產品。

當募投項目出現市場環境重大變化或資金長期擱置等情形,公司將重新論證項目的可行性,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如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終止原項目、改變實施主體或方式等,須經董事會決議、保薦機構發表明確意見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會每半年將編制並披露《公司募集資金存放、管理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保薦機構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現場覈查,並在年度報告披露時同步出具專項覈查報告;會計師事務所需對募集資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況出具鑑證報告。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被禁止挪用募集資金或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本辦法的主體將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接受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將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公司董事會對《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擁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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