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醫藥兩名控股股東因歷史信息披露違規收監管警示函並擬各被罰50萬元

公告速遞
09/11

2026年9月11日,泰格醫藥(03347)發布公告稱,其董事兼控股股東葉小平先生及曹曉春女士已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根據《警示函》,2022年12月7日,葉小平與曹曉春自願減持各自在公司A股股份,合計權益變動減少1%,但二人未按時披露該等變動,直至2026年5月12日才予以披露,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227號)相關規定。浙江監管局決定向二人出具警示函,並將其行為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兩位當事人須在收到警示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浙江監管局提交書面報告。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26]21號)顯示,2019年9月20日,葉小平與曹曉春合計持有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但未及時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直至2026年5月12日才補充披露。浙江監管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浙江監管局擬對兩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各處以人民幣50萬元罰款。

葉小平與曹曉春可在接獲《警示函》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泰格醫藥董事會表示,警示函及告知書涉及公司A股歷史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事項,相關持股變動已在公司公告及定期報告中披露,事件與公司業務運營無關,亦不會影響集團正常經營。公司將根據進展情況適時發布進一步公告。

公司提醒投資者在買賣公司股份時保持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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