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宋亦桐)
4月10日,據金融監管總局官網,為進一步規範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工作,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了《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共8章129條,基本延續原有章節體例,主要是將農村商業聯合銀行准入政策、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最新監管規定和要求納入行政許可辦法予以明確,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內部審查流程、審批事權劃分及有關事項的報告路徑等進行調整優化。
《辦法》明確,設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聯合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規定的章程;農村商業銀行應在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機構基礎上組建,農村商業聯合銀行應在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基礎上組建;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聯合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治理體系,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合規的管理制度、信息系統與設備設施,保障信息系統安全、持續、穩健運行,保障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關違法違規及內部管理問題已整改到位並經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認可等。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方面,《辦法》規定,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應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擔任相應職務所需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和廉潔從業記錄;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等基本條件。擬任人有因危害國家安全、實施恐怖活動、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等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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