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擬調整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機制

金融一線
07/24

  7月24日金融一線消息,中國人壽中國人壽公告稱,公司、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有限合夥)(「江蘇基金」)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產險公司」)(各方均作為有限合夥人)於2019年12月26日與國壽(江蘇)股權投資有限公司(「國壽江蘇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簽訂《江蘇國壽走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合夥協議》(「《合夥協議》」),共同成立江蘇國壽走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2024年12月13日更名為江蘇走泉成達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合夥企業」)。

  為優化合夥企業的收益分配機制,經公司於2026年7月24日召開的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批准,公司、江蘇基金及財產險公司擬與國壽江蘇公司於2026年12月31日前簽訂《江蘇疌泉成達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二)》」),將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機制從原來的按單一投資項目進行分配調整為按合夥企業整體進行分配,即普通合夥人須基於合夥企業整體收益情況獲取超額收益,該調整更符合市場慣例,且在提升資金安全性及投資收益確認等方面更有利於有限合夥人。

  合夥企業的可供分配資金應按如下順序向全體合夥人進行分配:1.按全體有限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向全體有限合夥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夥人均收回其對合夥企業的實繳出資額;2.如有餘額,向普通合夥人分配,直至普通合夥人收回其對合夥企業的實繳出資額;3.如有餘額,向全體有限合夥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夥人基於上文第1項所收到的金額獲得按照複利8%的年化收益率計算的收益;4.如有餘額,向普通合夥人分配,直至普通合夥人基於上文第2項所收到的金額按照複利8%的年化收益率計算的收益;5.經過上述分配後的餘額為超額收益。超額收益中的20%應分配給普通合夥人,80%將在有限合夥人中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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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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