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發布蚌埠市2026年上半年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的通報
2026年上半年,全市市場監管系統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場監管局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着力營造公平有序的創新環境。現將2026年上半年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上區市場監管局處理「一種用於孵化機的蛋盤」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2025年9月26日,請求人蚌埠某設備有限公司請求淮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與被請求人關於「一種用於孵化機的蛋盤」(專利號:2018220577720.8)的專利侵權事項。淮上區局於2025年10月9日受理該請求。
被請求人蚌埠市某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市場上製作、銷售了與請求人專利完全相同的蛋盤產品,對請求人的「一種用於孵化機的蛋盤」實用新型專利實施了侵犯行為,侵害了請求人的合法權益。被請求人稱其公司生產的產品與涉案專利存在顯著差異,並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
淮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6年1月27日組成合議組,對此案件進行口頭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均為蛋盤,兩者屬於相同種類的產品。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時,應當將被控侵權產品設計技術與涉案專利設計技術進行比對。根據涉案實用新型專利與被控侵權技術特徵比對錶及專家組判定意見,作出行政裁決: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一種用於孵化器的蛋盤」(ZL201822057720.8)的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
典型意義:本案詮釋了專利侵權判定中的「全部技術特徵」原則,彰顯了行政裁決的專業性與公正性。案件處理中,辦案機關邀請專家進行鑑定,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權利要求進行逐一技術特徵比對,發現其缺少「三個內壁均設有託板」這一關鍵技術特徵,最終認定侵權不成立。
這一裁決嚴格遵循了「被控侵權技術方案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徵」的判定規則,不僅維護了專利制度的嚴肅性,也避免了對不構成侵權的企業造成不當干擾,保護了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體現了基層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精準與高效。
二、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某某生產銷售侵犯知名白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案情簡介:2026年1月28日,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寧某某生產銷售侵犯知名白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5年1月20日,接投訴舉報,稱在當事人寧某某在固鎮縣、懷遠縣周邊推銷侵權假冒白酒。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系在外地生產侵權假冒白酒後在固鎮縣懷遠縣周邊通過電話聯繫和線下上門方式進行推銷。1月28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前往合肥市巢湖市,現場在當事人生產窩點查獲涉及多個知名品牌侵權假冒白酒2700餘瓶,酒瓶酒盒等包裝材料的1100餘套,打碼機、打包機、封口機、灌裝機等機器共計5台,涉案貨值60餘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由於該案涉案金額較大,當事人已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典型意義:元旦、春節是白酒消費高峯,及時切斷假冒產品流入市場,有力守護了人民群衆「舌尖上的安全」與身體健康。嚴厲打擊侵權行為,淨化了節前市場環境,保護了合法企業與品牌權益,促進了公平競爭。同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行刑緊密銜接,彰顯了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對侵權假冒行為「零容忍」的堅決態度,對違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懾。此次聯合行動展現了跨部門協同執法的效能,提升了公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與信心,營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費氛圍。
三、五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案
案情簡介:2026年2月,五河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對安徽某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該公司主營茶葉分裝生產,執法人員覈查發現,其未經「龍井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權利人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許可,自行設計印製包裝,將「春山龍井(綠茶)」作為產品名稱分裝銷售綠茶。「龍井茶」為第30類茶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至2028年12月6日。
經查,當事人2025年9月起生產涉案綠茶300袋,規格50g/袋,售價4元/袋,全部售罄,經營額、違法所得均1200元。現場無庫存,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授權文件。該行為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上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標識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易誤導公衆,構成商標侵權。
五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固定舉報材料、生產銷售記錄、商標權屬查詢截圖等多組證據,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其逾期未提出申辯。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全程配合調查、主動提交證據,符合從輕處罰情形。該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明確「龍井茶」作為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未經授權即便僅用作產品名稱,在同類茶葉商品上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即構成商標侵權,糾正企業「僅標註自有廠名就可使用近似名稱」的錯誤認知。體現寬嚴相濟執法導向,綜合考量當事人初次違法、積極配合、涉案金額低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兼顧懲戒與教育,引導小微企業規範經營。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保護,茶葉作為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承載區域品牌價值,該案警示食品分裝企業規範產品命名、主動覈查商標授權,杜絕「搭便車」蹭品牌流量行為。
四、高新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第53440278號「派倫美」註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標權利人任何正式授權、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支付使用費的前提下,擅自生產、銷售標註「派倫美」商標標識的水產商品。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權使用行為,極易讓水產行業經銷商、養殖戶等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誤以為涉案商品由淮安市拜水安水產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供應,直接侵害了淮安市拜水安水產科技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糾紛發生後,淮安市拜水安水產科技有限公司主動與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溝通協商,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但雙方分歧較大,自行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為高效化解矛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淮安市拜水安水產科技有限公司向蚌埠高新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本次糾紛由高新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蚌埠市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共同牽頭調解。調解工作人員認真核查商標註冊證書、商標轉讓憑證、侵權取證材料等關鍵證據,確認本案商標權屬清晰、侵權事實明確。考慮到雙方均為水產行業經營主體,為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增加雙方維權及經營成本,調解員秉持自願、公平、互利原則,開展普法釋法和居中調解。一方面向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普及商標法相關規定,明確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屬於侵權行為,需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兼顧小微企業經營實際,搭建溝通橋樑,引導雙方轉變對立心態,尋求共贏解決方案。
經多方協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一是淮安市拜水安水產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法使用第53440278號「派倫美」註冊商標,用於產品生產與銷售,商標使用費用為600元/年,具體支付細節由雙方自行協商;二是協議簽訂後,淮安市拜水安水產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追究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但若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協議約定或再次發生侵權行為,申請人將依法保留追責權利。
典型意義:盤活知識產權價值,實現雙方互利共贏。本案突破了「侵權即停止、侵權必賠償」的傳統處置模式,立足行業經營實際,將對立的侵權糾紛轉化為合法的商標許可合作關係。既充分保障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知識產權權益,實現商標資產商業價值,又為小微企業保留了原有品牌經營資源,助力中小市場主體穩健經營,平衡了知識產權嚴格保護與市場主體良性發展的關係。
強化普法賦能,築牢企業合規經營意識。調解過程同步開展知識產權法治宣傳,糾正了小微企業經營者「無意識侵權」的認知誤區,讓市場主體清晰掌握商標授權使用的法定規則,深刻認識到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後果。有效引導企業樹立尊重知識產權、合規合法經營的理念,從源頭防範同類商標侵權糾紛發生。
五、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何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17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後,聯合公安部門對位於懷遠縣白蓮坡的當事人何某經營的百貨店倉庫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待銷售化妝品若干,其中標註廣州寶潔有限公司生產的舒膚佳系列沐浴露1422瓶、飄柔系列洗髮露3768瓶、海飛絲系列洗髮露1853瓶,以及標註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清揚系列洗髮露66瓶。廣州寶潔、聯合利華兩家公司打假人員到場初辨,認為涉案產品涉嫌假冒。執法人員當即依法採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2023年7月20日,因涉案產品貨值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市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區分局。公安機關經深入偵查,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何某存在知假買假、知假售假的主觀故意,於2025年6月26日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市市場監管局遂於2025年8月1日對該案重新立案調查。為精準認定涉案侵權化妝品貨值,執法人員於2025年8月28日委託北京華瑞行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評估,確定侵權產品貨值合計122644元。調查另查明:何某未按規定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無法提供涉案化妝品合法進貨憑證。
2026年3月12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對原懷遠縣白蓮坡某某百貨店經營者何某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經營的化妝品7043瓶,處貨值金額0.1倍罰款12264.4元,並給予罰沒合計13264.4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該案是化妝品侵權假冒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撤案迴流類」執法的典型範本:一是明確刑事程序形成的訊問筆錄、權利人正式鑑定等合法證據可直接用於行政定案,配套第三方貨值評估鎖定違法數額,避免重複執法,為同類「撤案迴流」案件提供證據承接範式。二是在「四個最嚴」框架下落實過罰相當,結合當事人首違、無主觀售假故意、配合調查等情節,參照安徽地方裁量基準突破起罰底限減輕罰款,避免機械執法壓垮小微主體,契合處罰與教育結合原則。三是對「未建進貨查驗」單獨追責,明確下游零售者即便無侵權故意,未履行法定查驗義務仍須擔責,倒逼流通環節壓實主體責任。四是嚴格適用《行政處罰法》「同一行為從一重罰」規則處理商標侵權與標籤違法競合,防止重複評價或避重就輕,裁量邏輯可複製。
六、禹會區知識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北京某某某家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蚌埠市禹會區某某某月子中心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北京某某某家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經雙方簽訂合同授權將商標給蚌埠市禹會區某某某月子中心使用,授權協議於2024年12月到期,協議到期後蚌埠市禹會區某某某月子中心仍然在其門店和線上店鋪使用「愛瑪家」商標進行宣傳。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給被申請人的經營及商業信譽造成較大影響,帶來經濟損失。申請人就「愛瑪家」商標(商標號:75397269)與被申請人商標權侵權糾紛,向禹會區知識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如下調解請求。
經禹會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蚌埠市禹會區某某某月子中心自本協議書籤訂當日賠償北京某某某家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
2.被申請人承諾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停止侵權行為(包括線下拆除標識,線上刪除涉及申請人商標的視頻等推廣宣傳信息),不再使用被控侵權商標標識,申請人接受被申請人的承諾,同意不再追究被申請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被申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或再次發生侵權行為除外)。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商標許可使用具備期限性,授權到期後未經許可繼續使用商標,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糾正了市場主體的合規認知誤區,強化了商標權邊界保護理念。該案依託知識產權多元解紛機制,高效訴前化解糾紛,降低雙方維權與處置成本。同時,案件既依法維護了企業品牌權益、嚴厲規制「搭便車」侵權行為,又秉持容錯審慎原則給予經營主體整改空間,平衡各方權益,助力營造尊重創新、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營商環境。
七、懷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懷遠縣包集某某超市涉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6年5月13日,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線索依法對懷遠縣包集某某超市進行檢查。在超市清潔洗化區和倉庫內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六神」止癢花露水172瓶,標價9.9元/瓶,規格為:淨含量180ml,限期使用日期和生產批號為20290310 CBPBCFZ;「六神」驅蚊花露水173瓶,標價為9.9元/瓶,規格為:180ml,生產日期和生產批號為20260310 BHKHJDS。上述2種「六神」花露水經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屬侵犯該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執法人員當場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拍照取證。
經查,「六神」商標是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類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商標註冊證號為第1116603號,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經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上述涉案花露水系侵犯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另查明,當事人從非法渠道購進「六神」止癢花露水172瓶和「六神」驅蚊花露水173瓶,進價8元/瓶,銷售價格為9.9元/瓶,違法經營額為3415.5元。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花露水進貨票據等證明材料,也不能說明產品的合法來源並說明提供者。
2026年3月12日,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對懷遠縣包集某某超市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六神」止癢花露水172瓶和「六神」驅蚊花露水173瓶;2、罰款6831元。
典型意義:本案的查處,展示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專利等行為方面的堅決態度和有效措施,體現了對知識產權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有力打擊了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有效淨化了市場環境,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