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關於山西電網第四監管周期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山西發布
08/01

轉自:山西發布

通知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第四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6〕1077號)及相關文件要求,現就山西電網第四監管周期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戶用電價格包括居民生活、農業生產、工商業用戶用電(除執行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以外的用電)三類。其中,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二、工商業用戶輸配電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覈定的山西電網第四監管周期分電壓等級標準執行。繼續鼓勵用戶提高用電負荷率,合理降低用電成本,對選擇執行需量電價計費方式的兩部制用戶,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時及以上的,當月需量電價按覈定標準90%執行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為用戶所屬全部計量點當月總用電量除以合同變壓器容量。

三、增量配電網與山西電網結算電量執行附件所列輸配電價標準,公平承擔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等。增量配電網企業對其經營區域內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2030年前應免收容(需)量電費。

四、山西地方電網輸配電價參照附件所列標準執行,與山西電網暫按現行電價機制結算,待我委覈定地方電網第四監管周期輸配電價後另行清算。水電自供區企業參照執行。

五、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公平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基期電價交叉補貼0.0214元/千瓦時,含稅)、系統運行費用等。其中,餘熱、餘氣、餘壓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免繳政策性交叉補貼,僅承擔系統運行費用中的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電量價差結算費用。

六、抽水蓄能、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抽水(充電)時視作用戶,繳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暫按單一電量制用戶執行輸配電價;發電(放電)電量相應退減輸配電費。

七、西龍池抽水蓄能電站容量電價標準暫按現行政策執行,待我委覈定其第四監管周期容量電價標準後另行清算。

八、各市發展改革委要精心組織,密切監測輸配電價執行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輸配電價平穩執行。

九、電網企業要按照相關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覈定的輸配電價,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收入、輸配售電量、負荷、用戶報裝容量、線損率、投資計劃完成進度等與輸配電價相關的基礎數據進行統計歸集,每年5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和我委報告。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其他未盡事宜,暫參照第三監管周期方式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及時報告我委。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7月31日

 山西電網第四監管周期輸配電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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