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聯合發文健全金融機構治理 22條措施加強監管構建良好金融生態

市場資訊
08/03

  來源:長江商報

  記者:劉倩雯

  為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持續健全金融機構治理,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7月3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聯合對外發布《關於健全金融機構治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從加強黨的領導、改進股東治理、提升治理主體運行有效性、強化內部治理、加強和改進監管、構建良好金融生態等方面,系統提出了9部分22條針對性措施。

  《實施意見》明確,到2029年,基本形成權責邊界清晰、激勵約束相容、風險管理嚴格、運轉規範高效的金融機構治理機制,金融體系內在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質效明顯提升。

  建立健全風險責任事後追償機制

  《實施意見》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置於首位,強調深化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實施意見》要求,在國有金融機構嚴格落實「黨建入章」「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以及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等核心要求,充分發揮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同時,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決破除金融領域的「例外論」「精英論」與「特殊論」,嚴肅查處「靠金融喫金融」「靠監管喫監管」及金融風險背後的腐敗問題,持續淨化行業政治生態。

  在改進股東治理方面,《實施意見》直擊行業痛點,提出嚴把股東准入關口,構建產業資本和金孖展本的「防火牆」。嚴禁違規跨業經營、槓桿率過高的企業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監管部門將穿透識別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嚴防虛假出資、循環注資及抽逃資本。

  此外,《實施意見》嚴格規範股東行為,嚴禁濫用股東權利或違規干預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嚴禁金融機構向股東及其關聯方輸送利益。為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實施意見》還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股東不當所得追回制度和風險責任事後追償機制,保障中小股東對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和監督權。

  對關聯交易等實施穿透式監管

  為確保治理機制高效運轉,《實施意見》對提升治理主體運行有效性及強化內部治理作出了詳盡部署。在優化董事會結構方面,要求結合機構定位與股權結構,合理設定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提名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佔比。特別強調要提高獨立董事履職效能,推動獨立董事在審計、提名、薪酬與考覈、關聯交易等專門委員會中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防範大股東和內部人違規干預獨立董事選聘。

  在強化內部治理與激勵約束機制上,《實施意見》引導金融機構平衡功能性與盈利性,內部績效考覈需堅持收益與風險兼顧,注重長周期考覈,防止短期過度激勵。嚴格落實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優化薪酬分配結構,加大向基層一線傾斜力度。

  推動可持續發展。《實施意見》要求發揮金融機構自身特色和優勢,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引導金融機構積極踐行環境、社會和治理理念,向公衆披露相關報告。鼓勵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主動參與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更多回報社會。

  在加強和改進監管方面,《實施意見》要求堅持風險導向,實施分級分類的差異化監管,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股東股權、關聯交易等實施穿透式監管。同時,提升監管的前瞻性與智能化水平,加強公司治理風險監測預警,統一數據標準,推動監管數字化、智能化,實現對風險的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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