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擬完善LOF退出機制 商品期貨LOF、QDII LOF最晚2027年底終止上市

智通財經
08/07

智通財經APP獲悉,8月7日,滬深交易所就完善上市開放式基金相關安排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商品期貨LOF、QDII LOF應當終止上市,並設定一年以上過渡期,最晚於2027年12月31日前終止上市;連續60個交易日每日場內資產淨值均低於1000萬元的LOF,也應終止上市。LOF連續四十個交易日每日場內資產淨值均低於1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交易所報告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基金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基金當日場內資產淨值低於1000萬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現終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為準)。

原文如下:

關於就完善上市開放式基金相關安排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上證函〔2026〕261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上市開放式基金(LOF)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起草了《關於完善上市開放式基金相關安排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8月22日。

有關意見或建議可通過登入本所官方網站進入「規則」欄目下的「公開徵求意見」專欄提出。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6年8月7日

關於完善上市開放式基金相關安排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為了促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開放式基金(以下簡稱LOF)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以下簡稱《基金上市規則》)等規定,現就完善LOF相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屬於《基金上市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本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一)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DII)LOF,即依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募集設立,運用部分或者全部基金財產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的LOF。

(二)LOF連續六十個交易日每日場內資產淨值均低於一千萬元。

本條第(二)項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算相應期限。

二、QDIILOF應當最晚於2027年12月31日終止上市。QDIILOF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其終止上市之日前,在基金場內簡稱前冠以「*」字樣。

相關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通知施行之日開市前披露公告,提示LOF將終止上市的風險,提醒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場內份額進行贖回、賣出或跨系統轉託管至場外等,並做好終止上市相關安排。

申請LOF轉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明確投資者選擇期,選擇期為二十個交易日,選擇期內暫停申購業務,開放場內交易、贖回與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選擇期開始前三個交易日向本所提交轉型相關文件,並發布公告,明確選擇期時間、選擇期內可開展業務類型及選擇期結束後相關安排等。基金管理人應在選擇期內每日披露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選擇期結束後,暫停LOF場內交易、申購贖回及轉託管業務至終止上市之日。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選擇期結束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相關文件。

申請LOF清盤退市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法》規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程序或者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終止基金合同的情形,終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應當明確業務暫停日,LOF自業務暫停日起進入清算程序,停止場內交易、申購贖回與轉託管業務至終止上市之日。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業務暫停日前三個交易日向本所提交相關文件,並發布公告,明確業務暫停日期及後續退市安排。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清盤資金髮放完畢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相關文件。

三、LOF連續四十個交易日每日場內資產淨值均低於一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本所報告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基金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基金當日場內資產淨值低於一千萬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現終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為準)。

LOF出現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情形發生的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相關公告,並向本所提交LOF轉型或清盤退市的文件,做好終止上市相關安排。LOF自公告之日起停牌,自開始停牌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後,進入投資者選擇期或業務暫停日。

申請LOF轉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明確投資者選擇期,選擇期為二十個交易日,期間暫停場內交易、申購業務,開放贖回、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公告中明確選擇期時間、選擇期內可開展業務類型及選擇期結束後相關安排等。基金管理人應在選擇期內每日披露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選擇期結束後,暫停LOF場內交易、申購贖回及轉託管業務至終止上市之日。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選擇期結束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相關文件。

申請LOF清盤退市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QDIILOF清盤退市相關流程及風險提示要求施行。

四、本所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終止上市相關文件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LOF於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內終止上市。本所於LOF終止上市日發布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披露基金終止上市公告。基金終止上市公告內容包括終止上市基金的種類、場內簡稱、證券代碼、終止上市的日期、原因及終止上市相關安排等。

五、LOF同時出現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終止其上市。

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觸及時點,以基金管理人公告LOF轉型或清盤退市的時間為準。

六、本所會員應當將按照本通知規定發布終止上市相關公告的LOF納入重點監控名單,通過公司網站、網上交易系統、行情繫統等多種渠道,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會員應當積極配合開展客戶通知工作,督促客戶合法合規、理性審慎參與交易。對於需要辦理場外基金份額確權的客戶,會員應當積極協助客戶開立相關賬戶等確權相關手續。

七、各基金管理人應當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包括制定終止上市業務流程,建立LOF場內資產淨值的監控、預警系統等。

八、本通知所稱「轉型」,是指LOF終止場內業務轉為場外基金;所稱「清盤」,是指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依法終止基金合同。

本通知的「低於」不包含本數。本通知規定的連續交易日包含基金全天停牌日。

九、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關於就完善上市開放式基金相關安排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深證上〔2026〕111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開放式基金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本所起草了《關於完善上市開放式基金相關安排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8月22日。

有關意見或建議可通過登入本所官方網站進入「法律規則」欄目下的「公開徵求意見」專欄提出。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6年8月7日

關於完善上市開放式基金相關安排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為了促進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開放式基金(以下簡稱LOF)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以下簡稱《基金上市規則》)等規定,現就完善LOF相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屬於《基金上市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本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一)商品期貨LOF、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DII)LOF。

商品期貨LOF,是指以持有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商品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商品期貨合約為主要策略,以跟蹤商品期貨價格或者價格指數為目標的LOF。

QDIILOF,是指依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募集設立,運用部分或者全部基金財產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的LOF。

(二)LOF連續六十個交易日每日場內資產淨值均低於一千萬元。

本條第二項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算相應期限。

二、商品期貨LOF、QDIILOF應當最晚於2027年12月31日終止上市,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終止上市前,基金場內簡稱前冠以「*」字樣。

相關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通知施行之日開市前披露公告,提示LOF將終止上市的風險,提醒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場內份額進行贖回、賣出或者跨系統轉託管至場外等,並做好終止上市相關安排。

終止上市相關安排確定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最晚於2027年11月12日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相關文件並公告,未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文件的,本所按照規定對LOF終止上市。

三、LOF連續四十個交易日每日場內資產淨值均低於一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本所報告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基金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基金當日場內資產淨值低於一千萬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現終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為準)。

LOF出現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本所報告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公告,LOF自公告之日起停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相關文件。

四、本所收到終止上市相關文件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並自決定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本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後二個交易日內披露基金終止上市公告。基金終止上市公告內容包括終止上市基金的種類、場內簡稱、證券代碼、終止上市的日期、原因及終止上市相關安排等。

商品期貨LOF、QDIILOF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本所公告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終止上市公告,LOF於二十個交易日屆滿後次一交易日終止上市。

LOF被本所根據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於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內終止上市。

五、LOF同時出現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終止其上市。

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觸及時點,以基金管理人公告提交終止上市相關文件時間為準。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終止上市相關公告中提示LOF終止上市後場內份額仍可贖回等內容。

本所會員應當將按照本通知規定發布終止上市相關公告的LOF納入重點監控名單,通過公司網站、網上交易系統、行情繫統等多種渠道,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引導客戶合法合規、理性審慎參與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應當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包括制定終止上市業務流程,建立LOF場內資產淨值的監控、預警系統等。

八、本通知規定的「低於」不包含本數。本通知規定的連續交易日包含基金全天停牌日。

九、本通知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文編選自「滬深證券交易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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