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每日甘肅網
08/11

轉自:每日甘肅網-甘肅日報

甘肅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2026年7月30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2號)

  《甘肅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6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7月30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與運用

  第三章 保護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社會創新活力,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的促進和保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祕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法律、行政法規對知識產權的促進和保護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遵循激勵創造、高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和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工作,將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按照職責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祕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著作權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承擔著作權促進和保護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承擔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大數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統計、廣播電視、金融管理、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普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依法開展知識產權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對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促進與運用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研究,根據國家戰略和本省需求,組織實施省級知識產權計劃項目,並加強項目績效評價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法律、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產學研用相結合的知識產權創新體系,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壯大、未來產業超前佈局,促進知識產權創造、轉化和運用。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加強新領域新業態以及特色產業的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增加高價值知識產權擁有量,提升知識產權運用效益,促進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支撐。

  鼓勵和支持蘭州新區和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根據國家授權在創新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機制、健全知識產權轉化運營模式等方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作品創作和傳播,引導權利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支持著作權交易平台建設,重點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軟件設計、動漫遊戲等領域的著作權交易以及產業轉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價值專利培育和轉化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創新主體開展專利申請前評估,圍繞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加強專利佈局和儲備。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和完善促進專利轉化運用的長效機制,推廣「先使用後付費」「開放許可」等轉化運營模式,培育推廣專利密集型產品,推動專利技術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支持企業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戰略,培育高知名度的商標品牌;支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申請,培育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公共品牌,提升「甘味」「隴字號」等區域公共品牌影響力。

  支持城市和區域的形象標識、文化旅遊標識申請商標註冊,塑造特色城市和區域形象,打造文化旅遊品牌。

  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強商標海外佈局,加大自主商標品牌海外宣傳力度,提升商標品牌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標誌的培育、保護、運用以及對地理標誌產品的宣傳推廣,建立優質地理標誌培育機制,創建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示範區、建設展示推廣中心、實施保護工程,推動地理標誌與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歷史文化傳承、生態文明建設、鄉村振興、對外開放有機融合,提升地理標誌品牌影響力。

第十四條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商業祕密保護制度,通過依法採取技術措施、簽訂保密協議、開展風險排查和教育培訓等方式保護商業祕密。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支持布圖設計權利人加強權利運用,推動集成電路技術創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鼓勵植物新品種培育,支持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和個人積極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與推廣,提升植物新品種創新和保護水平。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等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健全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交易規範,促進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黃河文化、絲路文化、紅色文化等特色文化的知識產權運用指導;加強老字號、傳統技藝、傳統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支持相關主體通過商標註冊、品牌培育、版權運營、地理標誌申請等方式,提升文化資源的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水平,推動文化傳承、文旅產業創新發展。

第十九條 省級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依託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建設市場化、規範化、智能化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提升知識產權推介、評估、交易、處置等服務效率。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建立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和激勵機制,提升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活力。

  鼓勵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採取股權、期權、派息等方式激勵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對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的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賦予完成人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並就轉移轉化、收益分配、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進行約定。但是,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聚焦本省重點產業鏈,依法組建產業知識產權聯盟,開展資源共享、協作運用和聯合維權;組建重點產業專利池,加強關鍵領域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營;建立侵權監控與風險預警機制,促進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強鏈增效,推動技術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機制,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點產業創新發展需求開展專利導航,發布導航成果。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圍繞本省石油化工、有色冶金、新能源、新材料、裝備製造、航空航天、數字信息、生物醫藥等重點特色產業開展專利導航並推動成果運用,為重點產業和創新主體發展提供決策指引。

第二十三條 在知識產權轉化工作中,因推進改革、探索創新、推動發展、破解難題等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四條 鼓勵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創新服務模式和金融產品,依法開展知識產權質押孖展、保險、證券化、基金等相關業務,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建立適合知識產權特點的評價體系,優化知識產權質押孖展服務流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知識產權質押孖展風險補償、知識產權質押財產處置、知識產權評估等機制。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流動配置、職稱評價等機制,鼓勵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引進、培養知識產權急需的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對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可以按照規定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鼓勵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學科專業,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業聯合培養知識產權實務人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發生的知識產權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和評議費用,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轉讓知識產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三章 保護

  第二十七條 本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構建權責清晰、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跨區域、跨部門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協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信息通報、數據交換、配合調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強知識產權領域辦案協作。

第二十九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創新和運用,通過源頭追溯、在線識別、實時監測等技術手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創新知識產權案件查辦和糾紛化解方式。

第三十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當事人請求,依法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

  鼓勵以數字化手段優化行政裁決程序,積極推動行政裁決在線提出、在線立案、在線審理和在線送達。

第三十一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選聘相關專業領域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官,為知識產權案件中技術事實與專業問題的調查、分析、判斷提供技術調查意見和協助。

  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責,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依法懲治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並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司法保護狀況以及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為全社會知識產權相關活動提供指引。

  人民法院應當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效,依法實施知識產權行為保全、證據保全和侵權懲罰性賠償等制度;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依法開展知識產權領域的公益訴訟。

第三十三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完善信息共享、線索通報、典型案例研討、協調配合等會商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動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有效銜接。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以及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等方式化解知識產權糾紛,並對調解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提供指導。

  鼓勵仲裁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仲裁業務。鼓勵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仲裁條款,運用仲裁方式化解糾紛。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維權援助機制,開展風險分析研判,及時發布風險預警信息,加強涉外知識產權專家庫建設,為企業提供涉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

  鼓勵支持重點產業的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協作機制,提高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能力。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活動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部門可以要求參加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強化信用監督。

第三十七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點企業、重點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繫制度,指導和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和信息溝通,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三十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網絡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內部管理制度和侵權投訴快速處理機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制止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或者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和查處違法行為,不得對權利人依法維權設定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

第三十九條 鼓勵集中交易某一類或者多類商品的專業市場舉辦者制定市場內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開展相關宣傳培訓,通過與場內經營者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等方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專業市場舉辦者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等機制。

第四十條 展會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約定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處理程序。

  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對有關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大型文化、體育等活動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遵守特殊標誌保護有關規定,完善知識產權授權合作和風險管控機制,規範活動中知識產權的使用行為。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省級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制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清單、服務標準和辦事指南,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設施,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知識產權服務專區,提供信息檢索、法律諮詢、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等公共服務。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公共圖書館、各類科技與創新園區、各行業社團組織等社會化服務機構參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

第四十三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專利申請、商標註冊申請和作品登記申請等行為。

第四十四條 省級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知識產權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信用獎懲和信用修復。

第四十五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制定相關行業規範,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評價體系,完善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推動知識產權代理、運營、諮詢、評估、培訓、鑑定等服務的規範化、專業化、品牌化。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活動,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標準建設,提高知識產權標準化水平。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實現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

  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實施知識產權推薦性國家標準,推動知識產權管理規範化。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指標統計監測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發展情況的統計監測和分析研判,規範知識產權統計數據的發布和共享。

第四十八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海關,引導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將其擁有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等知識產權向海關備案,防範和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境。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省際間知識產權促進保護的協作機制,強化知識產權信息共享、執法互助、監管互動、經驗互鑑。

  拓寬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渠道,推動與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相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依法依規開展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

第五十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機制,鼓勵社會公衆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五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楊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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