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現代能源微網)
近日,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非電網直供電,是指在公用供電設施已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非電網直供電主體將用電地址內配用電設施向供電企業申請整體報裝並建立供用電關係,再由其通過內部配電設施向內部終端用戶供電的情形。
非電網直供電主體不包括增量配電網企業和擅自轉供的終端用戶等。
非電網直供電主體供電範圍內配置光伏、儲能或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向終端用戶供電的,形成的損益可由非電網供電主體和終端用戶按照權責對等、公平合理的原則共享共攤。具體方式和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詳情如下:
皖發改價格〔2026〕446號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
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優化我省營商環境,規範非電網直供電收費行為,降低終端用戶用電成本,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非電網直供電範圍
非電網直供電,是指在公用供電設施已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非電網直供電主體將用電地址內配用電設施向供電企業申請整體報裝並建立供用電關係,再由其通過內部配電設施向內部終端用戶供電的情形。非電網直供電主體不包括增量配電網企業和擅自轉供的終端用戶等。
二、優化非電網直供電主體計價方式
(一)終端用戶不具備峯谷分時計量條件的,當月終端用戶電價=當月平均電價×(1+供電損耗率)。
當月平均電價=非電網直供電主體當月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當月總用電量。
供電損耗率由非電網直供電主體綜合考慮供電線路合理損耗等因素,與終端用戶協商約定,最高不得超過10%。
(二)終端用戶具備峯谷分時和容(需)量計量條件的,用電價格按照省電力公司每月發布的《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電價表》中對應(終端用戶用電分類和電壓等級)分時電度電價和容(需)量電價標準執行。不具備相關計量條件的,按照上述「當月平均電價×(1+供電損耗率)」執行。
(三)非電網直供電主體執行非峯谷分時電價、行業平均電價、居民合表電價的,終端用戶用電價格按照對應電壓等級的平段用電價格、行業平均電價、居民合表電價執行。
(四)非電網直供電主體供電範圍內配置光伏、儲能或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向終端用戶供電的,形成的損益可由非電網供電主體和終端用戶按照權責對等、公平合理的原則共享共攤。具體方式和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三、規範非電網直供電主體收費行為
(一)非電網直供電主體自用電應配備獨立電錶,單獨計費,相應電費由自身承擔,不得向終端用戶分攤。
(二)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以公共能耗費、安全費等名目加收服務類費用,不得通過電費向終端用戶分攤。對終端用戶是移動通信基站的,不承擔上述費用。
(三)非電網直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不得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強行停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非電網直供電主體自用電費、公共部位電費和收取終端用戶的電費總和不得高於其向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繳納的總金額。
(四)非電網直供電主體應建立健全電費收繳台賬,如實記錄相關電量、電價、電費、收繳憑證等信息,並按月及時對終端用戶公開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明細及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的項目、依據、計價方式、收費標準等。
(五)非電網直供電主體對終端用戶抄表計量周期應與電網企業對其抄表計量周期保持一致,確有困難無法實現的,可採取「預收」「充值」等方式,電價標準按照上一年度非電網直供電主體平均電價執行,並及時進行清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四、相關要求
(一)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解釋,會同當地電力公司通過召開座談會、現場會、發放告知書等方式進行政策宣講,擴大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政策知曉度,確保政策落地落實。
(二)各地發展改革部門、電力公司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非電網直供電主體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省電力公司要利用營業網點、電費賬單、「網上國網」、服務熱線等多渠道配合開展政策宣傳。對有移交意願且具備條件的非電網供電主體,配合做好「一戶一表」接收,爭取實現直供到戶、抄表到戶。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規範非電網直接供電用戶用電價格的通知》(皖發改價格〔2021〕425號)同時廢止。
2026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