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階段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改革完善房地產信貸管理推動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的意見》的通知。其中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用於繳交土地出讓價款及相關稅費的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階段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包括商品住房開發貸款、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住房租賃開發建設貸款、商業地產開發貸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封閉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實現貸款發放與項目建設周期相匹配。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在房地產銷售階段發放購房貸款,包括個人住房貸款、住房租賃團體購房貸款、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個人住房貸款發放規定,切實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在房地產運營階段發放經營性貸款,包括經營性物業貸款、住房租賃經營性貸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房地產運營階段的合理資金需求,豐富貸款產品和服務,推動住房品質提升和房地產行業轉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