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山西市場監管
為切實維護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養老服務、養生保健等重點領域市場經營秩序,2026年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深化群衆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要求,部署開展養老服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取得積極成效,現選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運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某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
2025年11月,運城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反映某生活優選便利店涉嫌對產品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張某某為該店實際經營者,經營期間通過微信聊天群及小程序私域直播,以「健康講座」名義宣傳產品功效。針對「北同雲仙牌輔酶Q10」宣稱「強健心臟」「預防和治療慢性疲勞」等功效,針對「黑金熱效光能毯」宣稱可解決「血栓、動脈硬化」等疾病。經覈實,上述產品檢驗報告僅能證明其符合保健食品或家用電器技術要求,均不具備所宣傳的疾病治療功效。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
本案是通過私域直播針對中老年群體開展保健產品虛假宣傳的典型案件。當事人以「健康講座」為幌子,利用微信群和小程序直播的隱蔽性傳播虛假功效,嚴重誤導消費者。本案的查處警示所有經營者,無論以何種渠道銷售,虛假宣傳均須承擔法律責任,撤店註銷亦不能逃避既往違法行為的追究,私域空間絕非「法外之地」。
2.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養老服務中心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
經查,當事人為線下養生體驗門店,經營品類為普通食品,消費客群以中老年群體為主。當事人以免費體驗多功能綜合治療儀為引流方式吸引老年消費者到店,通過電腦播放產品宣講PPT、宣傳視頻、現場口頭講解等方式開展產品推廣活動,對店內在售及待售的「澳博牌海洋星蟲膠囊」「富硒美竹葉黃酮納曲酶硒片」兩款普通食品,宣稱具備降血壓、溶血栓、清除動脈硬化、保肝護肝、預防血栓復發、調節免疫、抗氧化、抗病毒等疾病預防、治療功效,編造星蟲激酶、星蟲精氨酸、星蟲蛋白對應的各類治病作用;同時虛構產品服用周期標準,區分健康人群、輕症慢性病患者、多種慢性病並存人群設定階梯式食用用量,誘導消費者批量、長期購買。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全部虛假宣傳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
線下社區養生體驗門店是養老消費市場虛假宣傳高發點位,本案中當事人利用老年人健康焦慮實施誤導,宣傳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誘騙老年人購買其產品,嚴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成功查辦,有力震懾了不法商家,並提醒老年人科學理性消費。
3.晉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店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
經查,當事人通過建立微信群推銷普通多功能家用鍛鍊器,虛構消費者康復效果,謊稱「39歲消費者賀某某,患病後無法獨立行走、就餐需俯臥、如廁需家人揹負,使用該鍛鍊器三天後即可自主行走......」等不實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據,佐證其宣傳的疾病治療功效及康復案例的真實性、客觀性,其宣傳內容純屬虛構,屬於典型的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
當下微信群、朋友圈等私域社群已成為部分商家違規營銷的重點場景。本案中,當事人將無任何治療疾病功效的普通家用鍛鍊器,包裝成「康復神器」,通過虛構患者康復案例誇大產品療效,精準瞄準辨別能力相對較弱的老年群體,極易誤導老年消費者衝動消費,不僅嚴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還直接侵害了老年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極易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私域群內虛構真人康復故事欺騙性極強,提醒老年群體切勿輕信群內轉發的匿名「患者故事」,遇此類誇大宣傳,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4.朔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老年之家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
朔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養老服務專項整治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大廳走廊過道懸掛宣傳牌上印有「朔州市城鎮社區養老幸福工程試點之一」「2021年山西省政府確定實施11件民生實事之一...... 」「老年大學」宣傳字樣。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是「養老幸福工程試點之一」「2021年山西省政府確定實施11件民生實事之一 」,以及具備「老年大學」的必備資格,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並整改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養老機構借用政府民生項目名義、冒用資格名號,更容易獲取老年人信任,侵害老年消費者知情權,擾亂養老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該案提示養老服務經營者,宣傳內容應當真實有據,公示內容務必留存佐證材料,不得虛構項目身份、誇大服務能力。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養老領域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誤導老年群體的違法宣傳行為,護航養老消費安全。
5.陽泉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查處某健康諮詢服務中心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
經查,當事人在其店內經銷德氫多功能氫氧機,並向消費者提供免費吸氫服務。當事人在經營場所牆上張貼宣傳照片,其電腦內宣傳視頻中宣稱「氫氣輔助治療預防癌症、能清除有毒有害自由基」等功效。經查,當事人售賣的德氫多功能氫氧機為普通家用電器,不屬於醫療器械,當事人的宣傳容易引人誤以為其銷售的德氫多功能氫氧機對相關疾病有治療作用,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
本案屬於健康養生領域典型虛假宣傳案件。以免費體驗吸引老年人到店是高頻套路,當事人藉助免費吸氫體驗模式,對普通家用電器德氫多功能氫氧機宣稱疾病防治功效。涉案設備並非醫療器械,相關宣傳缺乏科學與法律依據,極易誤導病患及中老年群體,一旦消費者輕信宣傳而延誤正規治療,將嚴重威脅身體健康,同時破壞健康產品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康養設備消費領域監管力度,嚴厲打擊誇大功效虛假宣傳行為,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理性甄別養生儀器宣傳,要重點甄別養生器械是否取得醫療器械備案,不可把家用電器當作治病儀器使用,患病及時就醫。
6.大同市平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百貨店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
經查,當事人自2025年7月開業後,為推廣銷售地龍蛋白氨基酸片,通過向顧客推送課件、員工微信群轉發、傳播直播鏈接、印製樟樹益康生物有限公司紅頭文件等多種方式開展宣傳,誘導老年消費者購買。宣傳內容宣稱該產品具備對毛細血管溶栓、通栓、排栓,降血壓、降血糖,恢復皮膚彈性、改善骨質疏鬆等功效。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對所售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
本案是養老領域典型的虛假宣傳案件。經營者利用老年群體對慢性病的健康訴求,通過課件、微信群、直播、印發文件等多種渠道,將地龍蛋白氨基酸片宣傳具有溶栓、降血壓、降血糖等疾病治療功效,誤導老年人消費,侵害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營秩序。普通食品不得宣稱疾病治療功效,商家應當恪守法律底線,如實開展商品宣傳。
7.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
當事人加工的油條經檢驗,鋁的殘留量(幹樣品,以A1計)實測值為617m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標準指標為≤100mg/kg)。經查,工作人員使用香甜泡打粉製作上述批次抽檢不合格油條,該批次不合格油條大概加工10斤,供單位內療養的老人和在職員工食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
該案直指食品加工領域普遍存在的認知誤區,許多經營者誤以為食品添加劑屬於「常用調料」,僅憑經驗隨意添加,忽視國家標準限值要求,最終造成食品添加劑超標違法問題。該案有力震懾了食品添加劑超限量使用違法行為,對規範養老機構食堂管理、糾正從業人員不規範操作、守護特殊群體食品安全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作。
8.晉中市介休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衛生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蜂蜜案
案情介紹
2026年5月19日晉中市介休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食堂灶底1內存放了一瓶蜂蜜,瓶身無任何標籤。經查,當事人於2026年5月1日從某超市店(個體工商戶)購進該瓶蜂蜜,規格450克/瓶,已使用90克。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養老機構就餐人員多為老年人,身體機能較弱,對食品安全風險耐受度低。經營無標籤食品,無法知曉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儲存條件等關鍵信息,極易出現超期食用、不當儲存等問題,直接威脅老年人身體健康。本案的依法查處,督促養老機構經營者深刻認識到標籤管理的重要性,健全採購覈查流程,規範食品採購驗收工作,堵塞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切實守護老年人飲食安全。
9.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介紹
經查,當事人在1688平台網店銷售鱘魚膠原蛋白肽,產品詳情頁面上聲稱當事人「是一家致力於動植物提取物的研發、生產、檢測、銷售一體的高科技企業」,經覈實當事人僅具備普通食品銷售資格,無自有生產、研發配套能力,且不是高科技企業,廣告內容虛假。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
本案中,當事人為僅具備普通食品銷售資格的市場主體,虛構自身「集研發、生產、檢測、銷售於一體的高科技企業」身份,與實際經營能力、企業資格嚴重不符,違反了廣告真實性原則,易誤導消費者基於虛假的企業實力認知作出錯誤的消費選擇,擾亂了電商平台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明確了食品銷售企業不得虛構生產、研發等資格進行廣告宣傳的法律紅線,對規範網絡經營主體廣告宣傳行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具有典型警示意義。
10.晉中市平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介紹
經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公衆號上發布了《康明眼科&蔡司「亮鏡行動」圓滿落地,原廠維保,認證為眼健康保駕護航!……》《白內障不可怕,選對「新鏡頭」,輕鬆看清美好世界》《來康明眼科選擇近視手術,你需要注意什麼》等共11條廣告,其界面均標有該院《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晉醫廣〔2025〕07-1706073號)。當事人提供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成品樣件只包含該院圖標、名稱、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診療科目、諮詢電話及醫院地址這些內容。其在微信公衆號、視頻號上發布的廣告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中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一致。其中《白內障不可怕,選對「新鏡頭」,輕鬆看清美好世界》《預約攻略!如何快速鎖定趙陽教授專家號》等7條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利用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人員形象、名義作證明等。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以及《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
本案中,當事人雖取得合法有效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但未嚴格按照覈准的廣告成品樣件發布內容,在微信公衆號等新媒體平台擅自超範圍發布醫療廣告。該案廣告內容針對老年群體高發的白內障等眼病診療服務,違規宣傳醫療技術、診療方法,並藉助醫務人員形象和名義進行營銷造勢,違反醫療廣告監管相關規定。本案查處嚴厲打擊涉老醫療虛假違規宣傳行為,對引導醫療機構規範涉老廣告發布、保障老年群體消費權益和健康權益具有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