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信託公司應當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信託計劃說明書、信託合同等信託文件中以單獨條款設定不少於48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安排】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印發《信託公司開展房地產領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指出,信託公司應當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信託計劃說明書、信託合同等信託文件中以單獨條款設定不少於48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安排,並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投資冷靜期應當設定在信託資金募集期間內,並自信託文件簽字確認後起算。投資者本人在投資冷靜期內放棄認購的,信託公司應當遵從投資者意願,解除已簽訂的信託文件,及時全額退還投資者已投資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