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發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保障委託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提升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風險承擔能力,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財會〔2026〕12號,以下簡稱《辦法》)。近日,財政部會計司、金融監管總局財產保險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印發《辦法》的背景。
答:2015年7月,財政部和原銀保監會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財會〔2015〕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規範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行為、增強會計師事務所風險保障能力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與專業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投資者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約束空前強化,職業責任保險機制日益受到重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以下簡稱國辦發30號文)提出,要完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風險承擔能力。為此,需結合近年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實踐,科學修訂《暫行辦法》,保障委託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發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高質量發展。
問: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更加明確保護投資者的功能定位。《辦法》明確,進一步規範發展職業責任保險,其目的在於保障委託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突出職業責任保險依法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定位。
二是更加有力保障涉及公共利益相關業務。按照國辦發30號文要求,結合近年來資本市場風險狀況,《辦法》適當提高了重點業務領域的投保額度要求。對依法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以及從事金融企業等涉及公共利益相關實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將基本投保額度從《暫行辦法》的5000萬元上調至1億元;對於合夥人人數超過100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則按照每名合夥人100萬元保險金額的更高標準執行。
三是更加科學設定保險費率機制。《辦法》細化了保險費率浮動機制的影響因素,明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人數、執業年限、行政處罰記錄、涉訴情況等影響風險的主要因素納入費率調整機制中,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加強風險管理和提升業務質量,實現「獎優罰劣」,同時有助於保險公司科學釐定費率,提升風險管控能力。
四是更加細化監督管理。《辦法》要求開展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需具有相應的專業資格和承保能力,配備專業的風險管控人員,且最近三年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180%等。《辦法》強化信息共享,要求健全完善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註冊會計師協會、保險行業協會的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加強監管協同。《辦法》明確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管中存在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關於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主險的累計賠償限額是如何考慮的?
答:此次修訂,對於依法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以及從事金融企業等涉及公共利益相關實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主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要求調整為「100萬元×合夥人人數、10000萬元兩者取較高」,從事其他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主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要求保持不變。
一是關於依法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以及從事金融企業等涉及公共利益相關實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當前證券服務業務的風險狀況,結合會計師事務所當前投保情況,採取「100萬元×合夥人人數、10000萬元兩者取較高」的保額計算方式,既綜合兼顧了當前大多數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會計師事務所的投保能力,保證資本市場審計供給總體穩定,又適當提高了基本投保額度要求,督促引導會計師事務所增強風險意識、提升執業質量。
二是關於從事其他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經分析現有投保狀況,《暫行辦法》「50萬元×合夥人人數、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兩者取較高」的做法較好地平衡了不同規模、不同業務特點的中小會計師事務所的投保需求。因此,《辦法》維持對從事其他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投保額度的要求不變。結合關於職業風險基金留存額抵扣投保額度的規定,中小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成本還將適當減輕。
問:《辦法》還需要關注哪些內容?
答:一是關於保險合同訂立原則和示範條款。《辦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訂立職業責任保險合同,應當平等自願、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可保風險,明確保險責任。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充分徵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發布職業責任保險示範條款。保險公司已有同類或類似職業責任保險產品的,可以直接以示範條款替換現有條款,並履行備案程序。《辦法》還明確了保險合同示範條款應當包含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執業活動中疏忽、過失的釋義,即何種過錯可納入保險範圍,將通過示範條款進一步作出解釋。
二是關於職業責任保險和職業風險基金的關係。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辦法》規定的相應金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經履行職業風險補償機制相關程序形成決議後,可以不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會計師事務所提取職業風險基金的上年末累計留存額,可以抵扣應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辦法》延續了依法尊重經營主體自主選擇的做法,未對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作出「一刀切」強制性規定,同時適當體現了鼓勵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等方式提升風險承擔能力、完善風險保障機制的政策導向。
三是關於投保方式。《辦法》在會計師事務所自主投保的基礎上,提出保險公司可以採用共保方式開展保險。自主投保是指由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對接符合資格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業務規模、風險等級協商確定保障方案。共保模式投保是指由兩家及以上具備相應承保能力的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共同承接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業務,按約定比例分攤保險責任、保費和理賠風險的承保模式,可有效分散單家保險公司的大額承保風險和賠付壓力。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在不妨礙市場競爭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集中投保。
四是關於職業責任保險專家委員會。目前一些地方自主探索職業責任保險專家委員會運作,取得積極效果。《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指導有關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同保險行業協會組織成立職業責任保險專家委員會,對保險合同條款或賠償事項可能產生的爭議依程序提供專家意見或建議,供司法機關或有關方面參考。專家委員會成員可以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相關方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等專業人士,以充分反映各方意見觀點,服務糾紛化解和爭議解決。
問:當前市場上一方面較為關注會計師事務所投保後是否可能弱化執業審慎性、放鬆內控管理,另一方面關注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產品供給不夠完善、存在投保理賠爭議等問題,請問《辦法》如何統籌回應上述關切?
答:推行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核心是通過市場化風險分擔機制,健全註冊會計師行業風險緩釋渠道、完善行業治理體系。註冊會計師行業和保險行業均屬於高度專業性行業,雙方容易因專業限制、信息不對稱產生風險認知偏差、責任判斷分歧。
對於註冊會計師行業,要清晰劃定保險責任邊界,持續壓實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主體責任。一是釐清保險保障範圍。職業責任保險僅承保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過程中因疏忽、過失引發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於主觀故意造假、串通舞弊等行為,不屬於保險保障範疇。二是樹立正確風險理念。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屬於風險轉移工具,並非執業風險的「兜底屏障」,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因投保保險放鬆質量管控、降低執業審慎義務。三是強化內部治理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要持續健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遵守執業準則,常態化完善全流程風險管理,堅守客觀公正的執業底線。
對於保險行業,要立足市場供需匹配痛點,持續優化職業責任保險市場供給與服務質效。針對當前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產品供給不夠完善、存在投保理賠爭議等問題,保險行業將統籌推進市場規範。一是建立標準化保險產品,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基礎上,加快推出行業示範條款,統一基礎保障範圍、核心責任要素,滿足行業普遍性、基礎性風險保障需求。二是穩定市場承保供給能力,引導保險機構合規開展共保合作,有序擴充承保承載力、拓寬市場覆蓋面,同時規範共保經營秩序,防範非理性低價競爭。三是提升理賠規範化水平,引導保險機構深度參與職業責任保險專家委員會建設,完善理賠爭議調處機制,從源頭化解理賠分歧,推動形成願保、敢保、能保的良好市場局面。
問:如何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
答:《辦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將在以下方面切實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一是加強宣傳培訓。利用《辦法》施行過渡期,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政策解讀,引導準確理解把握有關要求,穩妥有序完成過渡。二是制定示範條款。推動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發布職業責任保險示範條款,為各單位提供參考範本。三是加強監管協同。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和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完善溝通機制,推動信息共享,加強工作協同,共同促進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健康規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