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印發長護險新規:原則上居家護理服務以小時為付費單元

滾動播報
08/26

(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胡永新)8月26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關於做好長期護理保險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在明確支付範圍方面,《意見》提出,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失能等級定點評估機構提供的失能等級評估服務費用、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提供的長期護理服務費用,以及依法依規引入的社會力量參與經辦管理服務的費用等。

失能等級評估服務費用區分不同服務利用的情形,綜合考慮評估結果等因素,由基金和個人承擔,避免隨意過度使用評估申請權。原則上參保人首次評估通過,以及按制度要求參加定期複評的服務費,由基金支付。其中,按制度要求參加定期複評包括按照《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經辦機構在參保人評估結果有效期屆滿前組織開展的重新評估,以及根據工作需求組織開展的複評等。

長期護理服務費用支付範圍依據《國家長期護理保險服務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目錄》)確定,符合《服務項目目錄》的相關護理服務費用,由基金按規定支付。超出支付範圍的護理服務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或其他渠道支付。明確區分基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支付範圍和情形,兩項制度原則上不得重複支付。

社會力量參與經辦管理服務的相關費用,依協議約定從基金中支付,相關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在規範支付方式方面,《意見》提出,適應長期護理保險服務供給特點,按照科學合理、易行高效的原則,合理規範長期護理保險支付方式。評估服務以按人次付費為主。護理服務以按時長付費為主,區分不同服務類型合理確定時長計費單元,原則上居家護理服務以小時為付費單元;機構護理服務以床日為付費單元;社區護理服務根據提供服務具體情況確定付費單元。隨着人口形勢變化和制度發展,國家層面統一探索對納入長期護理保險支付範圍的智能化服務、支持性輔助器具等,採取按定額或按項目付費等方式。

在合理確定支付標準方面,《意見》提出,根據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參保人基本保障需求、長護服務供給情況等,合理確定長期護理保險支付標準,並動態調整。

護理服務支付標準依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平均工資、相關行業費用水平、長期照護師等護理服務人員專業技能等分檔設定。服務時長限額依據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用於護理服務的年度支出預算、待遇享受人數、護理服務支付標準、支付比例等綜合確定,並結合參保類型等予以調整。原則上單個項目服務時長不超過《服務項目目錄》推薦的服務時長上限。參保人員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各地要統籌考慮居家、機構、社區等護理服務形式,做好按床日支付標準與按小時支付標準的比照銜接,鼓勵使用居家和社區護理服務。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強統籌管理,指導省內各統籌地區間護理服務支付標準、支付時長等待遇水平相對統一,避免差異過大。

評估服務支付標準依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評估人員資格、評估成本等綜合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統一省域內評估服務支付標準。

在嚴格基金管理和監督方面,《意見》提出,科學編制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做好基金會計覈算,建立基金運行監控和風險防範機制。

按規定做好失能等級評估、護理服務、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管理服務等各項費用審核撥付工作。完善資金撥付管理,強化定點評估機構、定點長護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力量經辦機構績效考覈。完善結算管理機制,規範基金結算清算,加強經辦智能審核,切實提高審核撥付效率。對於評估服務未按規定執行,評估通過率畸高畸低的;護理服務未按照護理服務計劃執行、未達到《服務項目目錄》要求的;以及社會力量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管理的,基金將按一定比例扣除直至拒付。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會力量代管代撥。

重點加強對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行為、護理服務行為以及社會力量參與經辦管理服務等的監管,逐步將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使用納入飛行檢查、日常監管、社會監督、智能監管等常態化監管範圍,探索將監管延伸到個人。研究探索適應長期護理保險特點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服務收費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收費價格的動態監測,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

免責聲明:投資有風險,本文並非投資建議,以上內容不應被視為任何金融產品的購買或出售要約、建議或邀請,作者或其他用戶的任何相關討論、評論或帖子也不應被視為此類內容。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考慮您的個人投資目標、財務狀況或需求。TTM對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承擔任何責任或保證,投資者應自行研究並在投資前尋求專業建議。

熱議股票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