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第6段中「原告」的表述,應為「承銷商」。
Jenna Greene
路透9月1日 - 2019年,SmileDirectClub通過 (link) 完成了一筆價值10億美元的首次公開募股(IPO),這家在線牙科公司承諾提供一種廉價、便捷的牙齒矯正方式:通過郵寄銷售塑料牙套,其價格僅為大多數正畸醫生收費的一小部分。
但這抹笑容很快便消失了。這家總部位於田納西州納什維爾的 公司不僅因其商業行為面臨監管審查,還被指控未經授權從事牙科診療,並收到了大量客戶投訴。SmileDirect的股價暴跌,該公司於2023年申請破產,並於同年晚些時候停業。
不出所料,股東們提起了訴訟。
更不尋常的是,這起在田納西州法院審理的 (link) 案件正呈現出投資者與承銷商就誰應為公司倒閉承擔責任以及賠償金額多少展開激烈爭執的局面。
原告方稱,承銷SmileDirect首次公開募股(IPO)的幾家大型銀行——包括摩根大通證券、花旗全球市場、美銀證券和瑞銀證券——因未能對該公司進行適當盡職調查,導致投資者蒙受損失。
承銷商否認存在不當行為,並辯稱 (link),他們不應被迫為據稱由SmileDirect高管造成的損失買單。他們表示,這樣的結果既不公平,也違反了聯邦證券法。
由蘇利文·克倫威爾律師事務所(Sullivan & Cromwell)代理的這些銀行拒絕置評。
來自羅賓斯·蓋勒·魯德曼與道德律師事務所(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的原告律師尚未明確賠償金額,但表示投資者損失了數億美元。
他們辯稱,鑑於承銷商在企業上市過程中扮演着重要的把關角色,1933年《證券法》規定承銷商應承擔廣泛且共同的連帶責任。原告主張,承銷商「未能通過對SmileDirect業務進行合理調查來保護公衆利益」。
危機的早期徵兆
這場糾紛的根源在於SmileDirect從備受追捧的初創企業淪為證券法警示案例的歷程。
根據SmileDirect官網的存檔版本,該公司由兒時好友亞歷克斯·芬克爾(Alex Fenkell)和喬丹·卡茨曼(Jordan Katzman)於2014年創立,並獲得了卡梅洛特風險投資集團(Camelot Venture Group)的支持。
無論是芬克爾還是卡茨曼,均未通過卡梅洛特(他們被列為該公司的負責人)對置評請求作出回應。在法庭文件中,他們及公司其他前高管均否認存在不當行為。來自奎因·伊曼紐爾·厄克哈特與沙利文律師事務所、吉布森·鄧恩與克魯徹律師事務所以及貝內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也未回應置評請求。
據SmileDirect介紹,客戶可使用家用套件製作牙齒印模。這些印模將用於製作一系列量身定製的透明塑料矯正器,並直接郵寄給客戶——無需前往診所。該公司承諾,將由持證牙醫或正畸醫生遠程監督治療過程。
SmileDirect於2019年9月12日進行的首次公開募股(IPO)以89億美元的初始估值籌集了13億美元,儘管其股價在納斯達克上市首日下跌了約11% (link)。
這是麻煩的早期徵兆。
僅兩周後,原告在州法院提起的訴訟中指控,SmileDirect的註冊聲明中充斥着誤導性陳述和信息遺漏。隨後,納什維爾聯邦法院也提起了類似訴訟,目前該案已被暫停審理。(美國最高法院於2018年裁定 (link),股東可在州法院和聯邦法院提起《證券法》集體訴訟。)
原告聲稱,向客戶提供治療的是哥斯達黎加的行政人員,而非持牌牙醫或正畸醫生,且承銷商未能在首次公開募股(IPO)披露文件中指出這一問題及其他問題。
「在美國,持證牙醫在開具矯正器處方前的唯一參與,就是對治療方案進行粗略審查——每次收費50美元,」訴狀中稱。
現已破產的SmileDirect已被駁回出本案,但訴狀將該公司的高管和董事作為個人被告,同時還將承銷銀行列為被告,據稱這些銀行從首次公開募股中賺取了6730萬美元的承銷費。
這算「公平份額」嗎?
在證券集體訴訟中,將承銷商列為被告是慣例。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只是次要角色。這是因為承銷商通常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就與IPO相關的責任向其提供賠償。
但在本案中,SmileDirect的破產使承銷商處於不利地位。
今年早些時候,高管和董事與股東達成了4800萬美元的和解協議,這在業內實屬罕見。該初步協議尚需獲得戴維森縣衡平法院首席法官拉塞爾·珀金斯(Russell Perkins)的批准,一旦生效,SmileDirect高管將退出本案,屆時承銷商將成為唯一的被告。
原告方稱,這筆賠償金是《證券法》案件中個人被告支付的第二高金額。
但承銷商反對該和解條款,並警告稱這最終可能導致他們支付的金額遠超其在未來任何判決中所應承擔的份額。
各家銀行主張,賠償金應根據各被告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攤,並稱其在任何被指控的不當行為中僅扮演了「次要角色」。
一個假設案例說明了這一爭議。假設陪審團作出1億美元的判決,支持股東方。承銷商表示,在高管們支付4800萬美元和解金後,即使他們對投資者損失僅承擔10%的責任,他們仍可能被迫支付5200萬美元。而「按比例分攤」(或「一比一」)的和解條款將阻止他們向高管追討差額。
承銷商辯稱:「原告要求法院採納並實施一套新的責任方案,這將使承銷商面臨在本案任何判決中承擔極不均衡份額的風險。」
證券行業和金融市場協會(SIFMA)以及一群法學教授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前官員均提交了支持承銷商的法庭之友意見書。
在敦促法官駁回該和解協議時,SIFMA 致函 (link) 稱,證券發行的責任應基於過錯程度,而非「被告的財力深淺」。他們警告稱,若作出相反裁決,將「在資本市場引發連鎖反應:發行人成本上升、發行條件惡化,極端情況下甚至會導致承銷服務被撤回」。
該案目前正處於關鍵階段,預計珀金斯法官將隨時作出裁決。若他駁回和解協議,所有被告將於明年進入庭審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