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天(1日)聯合發布公告,從9月1日起,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再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調整後,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也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從1994年起,我國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在改革開放初期,政策對吸引外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一些企業通過先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再大規模派息轉移資產並套享免稅優惠。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李旭紅表示,從稅制公平的角度來看,同樣是投資者,從一個被投資企業分配到股息紅利時,如果外國投資者可以免稅,而中國投資者卻需要繳稅,這顯然是不夠公平的。
同時,隨着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不斷推進,外資進入我國更關注法治環境、市場規模、產業配套等整體營商環境,繼續依靠內外資不平衡的稅收政策吸引外資,與當前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已不相適應。
專家表示,歐美主要國家實行居民個人全球所得徵稅制度,外籍個人股東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時,即便在中國享受了免稅優惠,還需要向其母國補繳相應稅款。取消該項免稅政策後,外籍個人在我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抵免其向母國繳納的稅款,實際稅負不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