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市場資訊
09/01

(來源: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案例是落地法律的生動標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一周年之際,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第二批),聚焦民企紓困、權益保護、公平營商、涉外解紛四大核心領域,以鮮活裁判打通法條落地「最後一公里」。

即日起,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微信公衆號逐篇轉載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明理、以案惠企。

案例十

破解技術信息「同一性」認定難題,以法治力量護航企業創新發展

——袁某、汪某侵犯商業祕密案

【關鍵詞】侵犯商業祕密罪 原始創新保護 生物醫藥 追贓挽損

【案例摘要】在辦理某民營企業人員侵犯商業祕密案中,廣東檢察機關開展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精準認定技術信息「同一性」,科學審計研發成本並準確認定損失數額,將實質性挽回民營企業損失置於辦案重中之重,有力維護民營企業的技術創新成果和社會價值。該案成功辦理充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精神,檢察機關通過加大對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企業自主創新提供有力保障。

【基本案情】某生物醫藥公司深耕創新藥物十餘載,在腫瘤免疫雙抗領域取得全球領先優勢。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袁某就職於該公司,參與公司「某人源化抗體」研發及設計。2014年8月、2015年9月,袁某違反《保守公司機密承諾書》約定,將上述人源化抗體的氨基酸序列信息改造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汪某。2015年10月,袁某、汪某明知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尚未公開,仍使用該信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同年12月,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申請向社會公布。經鑑定,某生物醫藥公司研發的人源化抗體屬於不為公衆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袁某、汪某申請的專利與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實質相同。經審計,某公司上述技術祕密涉及項目研發成本共計2331萬餘元。案發後,汪某、袁某先後與公司簽訂《和解協議》,陸續將涉案專利返還公司,各賠償公司損失100萬元並取得諒解。廣東省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區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後,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釐清生物醫藥技術「同一性」認定難題。針對二人對獲取的信息進行「改造」後申請專利的情形,檢察機關主動聯繫司法鑑定機構,了解生物醫藥領域技術信息的特點,明確該領域技術信息「實質相同」的認定原則,即結合技術構思、核心特徵、實現路徑、功能效果等是否相同或實質等效作為「同一性」的判斷標準,準確認定二人申請專利信息與權利人主張的技術信息實質相同。二是精準認定權利人損失數額。涉案商業祕密因二人的犯罪行為而被公衆所知悉,該項商業祕密尚在研發階段未實際投入生產,無法計算實際收益損失,故以研發成本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在計算研發成本時,根據不同項目,採取不同的計算方式來計算損失數額。三是主動延伸司法服務職能。多次聽取權利人意見,積極引導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全過程。檢察機關強化釋法說理,促使袁某、汪某認罪認罰,主動返還涉案8個專利,賠償損失並與權利人達成和解。此舉保障某生物醫藥公司50億美元海外許可權益,後以涉案專利為基礎研發的5款抗癌新藥被納入醫保目錄,惠及更多患者。一區檢察院以犯侵犯商業祕密罪對被告人袁某、汪某提起公訴。2026年1月9日,法院作出判決,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商業祕密是企業保持核心競爭力和持續創新的重要資產,生物醫藥等新興領域商業祕密保護的複雜性尤為明顯。本案中,檢察機關精準認定技術信息「同一性」,破解非實質性修改技術信息規避追責的難題,向市場傳遞了違法必糾的強烈信號。同時,鼓勵企業持續投入研發、大膽創新,彰顯了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商業祕密、關鍵核心技術等犯罪,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創新動力,護航企業創新發展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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