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從外企派息,9 月 1 日起要交 20% 個稅了

香港金融街
09/02

32年免稅終結,香港股東派息要交20%個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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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免稅終結,香港股東派息要交20%個稅了——一個時代結束了

9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2026年第27號公告,明確自即日起,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再免徵個人所得稅,統一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稅率。

這份公告只有短短三條,但它終結的是一項延續了32年的稅收優惠。從1994到2026,一個時代結束了。

到底改了什麼?

新政的核心變化很簡單:從免稅變成20%徵稅。

具體來說,有三個關鍵點:

第一,稅率統一為20%。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歸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適用20%比例稅率。這跟內地個人股東的股息紅利個稅稅率完全一致。

第二,9月1日起執行,不追溯。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前已取得的股息紅利不追溯。但9月1日後分配的,無論對應的利潤是哪一年形成的,都要按新政執行。

第三,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兜底。外商投資企業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未扣繳的,取得股息紅利的外籍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繳納稅款。

與此同時,1994年出台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也就是"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一條——同步廢止。

為什麼現在取消?

要理解這次政策調整,得先回到32年前。

1994年,中國實行分稅制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啱啱建立。那一年,財稅字〔1994〕20號文件出台,其中明確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徵收個稅。

這在當時是必要的。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急需吸引境外資本、技術和人才,稅收讓利是最直接的手段。對外籍股東的股息紅利免稅,本質上是用稅收優惠換投資、換就業、換技術。

但32年後,情況已經完全不同。

首先是稅收公平。內地個人股東從企業派息一直要交20%個稅,外籍個人卻免稅,同樣是個人股東,稅負卻不一樣。隨着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立,這種"超國民待遇"的合理性已經不復存在。

其次是信息透明。CRS(共同申報準則)實施以來,中國稅務機關已經可以自動獲取中國稅務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賬戶信息。外籍個人從內地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再是"看不見、摸不着"的灰色地帶。免稅政策的徵管基礎已經不存在了。

最後是政策方向。今年7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21號公告,對離岸信託全生命周期徵收個稅;CRS 2.0也在推進中,監管資產範圍擴容到海外房產、投資型保單、加密貨幣。這次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徵稅,跟前面這些政策一脈相承——跨境財富管理的"免稅時代"正在徹底結束。

誰受影響最大?

新政影響最直接的,是三類人:香港股東、外籍個人、港澳台個人

只要是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的外籍個人,都在新政覆蓋範圍內。這裏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等。

最直觀的影響是到手的錢少了

舉個例子:一位香港股東從內地外商投資企業取得1000萬元股息紅利。9月1日之前,這1000萬全額到手,一分錢稅不用交。9月1日之後,企業要代扣代繳20%個稅,也就是200萬元,這位股東實際到手只有800萬元。

派息越多,差距越大。派息5000萬,以前到手5000萬,現在到手4000萬,差了整整1000萬。

這裏有一個常見的誤解需要澄清:香港本地不徵股息稅,不等於香港股東從內地企業派息不用交內地稅。

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對源自香港以外的股息不徵稅。但內地企業向香港個人股東派息,屬於內地的徵稅範圍,內地稅務機關有權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是因為有免稅政策所以不用交,現在免稅政策取消了,20%個稅就必須交了。

還有人會問: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裏,股息預提稅不是有5%或10%的優惠稅率嗎?

這裏要區分清楚:稅收安排裏的股息預提稅優惠,適用於企業股東,不適用於個人股東。 香港企業股東從內地企業取得股息,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5%或10%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但香港個人股東從內地企業取得股息,適用的是個人所得稅法,稅率就是20%,不適用稅收安排裏的預提稅優惠。

對高淨值家庭的衝擊

這次新政對高淨值家庭的衝擊,遠不止"派息少了20%"這麼簡單。

很多高淨值家庭的跨境持股架構,是建立在"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免稅"這個基礎上的。常見的架構是:實際控制人取得香港身份或外國國籍→通過BVI/開曼公司持有內地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派息時,外籍個人股東享受免稅待遇。

現在這個基礎沒了。外籍個人直接持股的稅務成本從0變成了20%,整個架構的稅務效率大幅下降。

更重要的是聯動效應

今年7月的離岸信託21號公告,把離岸信託從設立到清算全生命周期納入個稅徵管;CRS 2.0推進中,監管範圍擴容到海外房產、投資型保單、加密貨幣、信託實際受益人;現在外籍個人股息紅利也徵稅了。

這三個政策放在一起看,信號非常清晰:跨境財富管理正在從"信息不透明、監管有漏洞"的舊時代,進入"全透明、全徵稅、全監管"的新時代

以前高淨值家庭常用的一些架構——外籍身份持股免稅、離岸信託隱匿資產、境外賬戶不申報——現在要麼稅務成本大幅上升,要麼直接面臨合規風險。

怎麼合規應對?

面對新政,高淨值家庭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覆盤持股架構

檢查一下:家裏的內地企業股權,是個人直接持股還是通過公司持股?股東是內地稅務居民還是外籍個人?外商投資企業的派息計劃是什麼?這些問題的答案,決定了新政的實際影響有多大。

第二件事是關注分配節奏。9月1日前已宣告但尚未分配的股息紅利,是否屬於新政的追溯範圍?目前公告明確的是"9月1日起執行",但具體執行口徑還需要等待稅務總局的進一步明確。建議有大額派息計劃的家庭,跟專業稅務顧問確認具體適用規則。

第三件事是釐清稅務居民身份。內地稅務居民和非內地稅務居民的判定,不是看國籍,而是看住所和居住時間。一個人即使有香港身份或外國國籍,如果在內地有住所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內地居住滿183天,仍然是內地稅務居民,全球收入都要在內地申報納稅。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直接影響納稅義務和申報義務。

第四件事是了解稅收協定的適用邊界。中國跟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有稅收協定或安排,但協定裏的股息優惠稅率大多適用於企業股東,個人股東能否適用、如何適用,需要具體分析。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有稅收協定就可以少交稅"。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合規申報是唯一出路。

9月1日前取得的股息紅利不追溯,但9月1日後取得的,必須依法申報納稅。在CRS信息自動交換的背景下,境外收入對稅務機關來說已經是透明的,不申報面臨的不僅是補稅和滯納金,還有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不要心存僥倖。跨境稅務合規,不是可選項,是必選項。

32年前,我們用免稅換來了外資和技術。32年後,我們用統一稅制換來了公平和透明。

對高淨值家庭來說,一個靠信息不對稱和監管漏洞實現"免稅"的時代,真的結束了。接下來,是一個全透明、全徵稅、全監管的新時代。

適應這個新時代,唯一的方式就是合規。

32年免稅終結,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派息不再免稅

9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2026年第27號公告,明確自即日起,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再免徵個人所得稅,統一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稅率。

從免稅變成20%徵稅

具體來說,有三個關鍵點:

第一,稅率統一為20%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歸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適用20%比例稅率。這跟內地個人股東的股息紅利個稅稅率完全一致。

第二,9月1日起執行,不追溯

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前已取得的股息紅利不追溯。但9月1日後分配的,無論對應的利潤是哪一年形成的,都要按新政執行。

第三,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兜底

外商投資企業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未扣繳的,取得股息紅利的外籍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繳納稅款。

與此同時,1994年出台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也就是"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一條——同步廢止。

誰受影響最大?

新政影響最直接的,是三類人

香港股東、外籍個人、港澳台個人

只要是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的外籍個人,都在新政覆蓋範圍內。

這裏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等。

最直觀的影響是到手的錢少了

香港本地不徵股息稅,不等於香港股東從內地企業派息不用交內地稅。

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對源自香港以外的股息不徵稅。

但內地企業向香港個人股東派息,屬於內地的徵稅範圍,內地稅務機關有權徵收個人所得稅。

以前是因為有免稅政策所以不用交,現在免稅政策取消了,20%個稅就必須交了。

還有人會問:

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裏,股息預提稅不是有5%或10%的優惠稅率嗎?

這裏要區分清楚:

稅收安排裏的股息預提稅優惠,適用於企業股東,不適用於個人股東

香港企業股東從內地企業取得股息,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5%或10%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

但香港個人股東從內地企業取得股息,適用的是個人所得稅法,稅率就是20%,不適用稅收安排裏的預提稅優惠。

對高淨值家庭的衝擊

這次新政對高淨值家庭的衝擊,遠不止"派息少了20%"這麼簡單。

很多高淨值家庭的跨境持股架構,是建立在"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免稅"這個基礎上的。常見的架構是:實際控制人取得香港身份或外國國籍→通過BVI/開曼公司持有內地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派息時,外籍個人股東享受免稅待遇。

現在這個基礎沒了。外籍個人直接持股的稅務成本從0變成了20%,整個架構的稅務效率大幅下降。

更重要的是聯動效應

今年7月的離岸信託21號公告,把離岸信託從設立到清算全生命周期納入個稅徵管

CRS 2.0推進中,監管範圍擴容到海外房產、投資型保單、加密貨幣、信託實際受益人

現在外籍個人股息紅利也徵稅了。

怎麼合規應對?

面對新政,高淨值家庭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覆盤持股架構

檢查一下:家裏的內地企業股權,是個人直接持股還是通過公司持股?

股東是內地稅務居民還是外籍個人?外商投資企業的派息計劃是什麼?這些問題的答案,決定了新政的實際影響有多大。

第二件事是關注分配節奏

9月1日前已宣告但尚未分配的股息紅利,是否屬於新政的追溯範圍?

目前公告明確的是"9月1日起執行",但具體執行口徑還需要等待稅務總局的進一步明確。

建議有大額派息計劃的家庭,跟專業稅務顧問確認具體適用規則。

第三件事是釐清稅務居民身份

內地稅務居民和非內地稅務居民的判定,不是看國籍,

而是看住所和居住時間。

一個人即使有香港身份或外國國籍,如果在內地有住所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內地居住滿183天,仍然是內地稅務居民,全球收入都要在內地申報納稅。

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直接影響納稅義務和申報義務。

第四件事是了解稅收協定的適用邊界

中國跟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有稅收協定或安排,但協定裏的股息優惠稅率大多適用於企業股東,個人股東能否適用、如何適用,需要具體分析。

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有稅收協定就可以少交稅"。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合規申報是唯一出路。

9月1日前取得的股息紅利不追溯,但9月1日後取得的,必須依法申報納稅。

在CRS信息自動交換的背景下,境外收入對稅務機關來說已經是透明的,不申報面臨的不僅是補稅和滯納金,還有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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