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0日訊 江蘇證監局網站近日發布《關於對王海琛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王海琛在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雲錦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業務附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缺乏合理依據且未盡風險提示的情形,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簡稱《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
根據《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王海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王海琛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王海琛:
經查,你在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雲錦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業務附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缺乏合理依據且未盡風險提示的情形,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以下簡稱《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
根據《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6年9月7日
(責任編輯:孫辰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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