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年對簿公堂!中銀證券前ETF負責人為何起訴老東家?

市場資訊
09/10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師研報,權威,專業,及時,全面,助您挖掘潛力主題機會!

  來源:國際金融報

  近日,中銀證券前ETF投資團隊負責人計偉離職一年後,將老東家訴至法院,該案將於10月19日開庭審理,案由為勞動合同糾紛。外界推測,糾紛或與離職後的薪酬結算、獎金髮放相關。

  受訪人士認為,雙方對簿公堂,或給中銀證券帶來聲譽與內部機制層面的考驗:核心投研人員提起勞動訴訟,會引發市場對公司人才管理機制的審視;若員工一方獲得有利判決,還可能形成示範效應。而計偉個人也要承擔維權成本:訴訟周期或將長達一至兩年,這場官司對其後續執業而言是一把雙刃劍;若公司以績效考覈為由抗辯,計偉任職期間管理產品的業績歸因,將會成為庭審雙方辯論的核心。

  《國際金融報》記者已就此事向中銀證券發送採訪函,對方截至發稿時未作出回應。

  離職一年後起訴

  計偉於2012年1月開啓公募基金經理職業生涯,先後供職於華安基金、匯安基金。2019年10月,他入職中銀證券,擔任基金管理部ETF投資團隊負責人、基金經理,負責管理多隻指數型及主動權益類基金產品。

  在中銀證券近六年的任職期間,計偉的產品管理業績呈現出鮮明的兩極分化態勢。其管理的中銀證券創業板ETF(2020年12月23日至2025年9月5日)、中銀證券中證500ETF(2021年6月8日至2025年9月5日)等指數產品運作平穩,其中中證500ETF在其任職期間取得約4.55%的回報。但主動權益產品業績表現大幅遜色,中銀證券瑞益混合A、C份額在其任職階段虧損均接近39%。

  2025年9月5日,計偉一次性卸任全部在管基金產品,中銀證券發布公告稱其因個人原因離職。時隔一年,計偉正式向法院起訴老東家。

  關於此次訴訟的核心緣由,業內普遍推測,糾紛大概率聚焦於離職後的薪酬結算、績效獎金髮放等問題。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基金經理離職後起訴原公司的情況並非個例,需理性客觀看待這一行業現象。

  他分析稱,一方面,此類勞資糾紛大多集中在績效獎金、遞延薪酬兌付領域。公募行業普遍實行績效遞延支付機制,員工離職節點極易引發薪酬兌付分歧,部分爭議無法通過內部協商妥善解決,當事人通過司法渠道維權,是勞動者依法行使自身合法權益的正常行為。另一方面,該現象也折射出行業人才博弈持續加劇的現狀。在市場震盪行情下,投研人員業績考覈壓力大幅攀升,離職之際的崗位調整、業績考覈認定等事項,極易引發勞資雙方的認知分歧,司法訴訟也因此成為行業化解此類矛盾的重要途徑。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德和衡研究院上海分院院長白耀華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基金經理離職後起訴原公司,是行業薪酬改革、考覈標準趨嚴以及人才流動加速多重因素疊加下的正常現象。此類糾紛高發於遞延獎金、績效考覈兩個焦點:基金經理薪酬多為「固定+績效+遞延」的複合結構,受監管要求績效須遞延支付、可追索扣回,「人走了、遞延未到期」最易起爭議。訴訟增多說明從業者權利意識提升,也倒逼機構持續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合規體系。從程序看,勞動爭議須先裁後訴,本案定於10月19日在浦東新區法院開庭,說明雙方分歧在仲裁階段未能化解。

  行業示範作用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案具備較強的行業示範價值。事件充分體現出公募行業勞資雙方的維權意識均在提升,同時也糾正了市場固有誤區:勞動薪酬糾紛不等於業務履職失當,需要明確區分薪酬爭議與投資履職表現,不能僅憑訴訟行為對基金經理的投資能力下定論。

  白耀華分析了此次訴訟帶來的多方影響。他認為,對中銀證券而言,主要是聲譽與機制層面的考題:與核心投研人員對簿公堂,會引發市場對其人才管理的審視,若員工方獲有利結果還可能產生示範效應。不過,對經營基本面影響有限。

  對計偉個人而言,維權有成本:訴訟周期可能長達一兩年,金融圈小,訴訟行為對再執業是雙刃劍;若公司以績效考覈抗辯,其任內產品業績歸因將成為庭審攻防焦點。

  經營數據顯示,中銀證券整體發展態勢穩健。今年上半年,該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9.22億元,按年增長27.7%;歸母淨利潤7.46億元,按年增長32.05%。

  談及本案勝訴概率,白耀華表示,案件結果主要由三大關鍵因素決定:

  一是獎金的約定程度。合同或依法公示的制度明確了計算方式和發放條件,法院傾向認定為勞動報酬,員工勝算較高;若屬公司自主激勵,公司裁量空間較大。

  二是遞延制度的程序合規性。薪酬考覈制度須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公示告知,否則對員工不生效,實踐中不少機構因程序瑕疵敗訴。

  三是舉證責任並不全在個人。工資憑證、考覈記錄由單位掌握的,拒不提供須承擔不利後果。不過此類大額遞延獎金案件專業性強,相當比例最終調解結案。

  針對公募行業薪酬勞動糾紛頻發的現狀,上述業內人士從個人、機構、行業三個維度總結了啓示:

  對基金經理而言,應重視勞動合同、績效方案及遞延薪酬條款,留存考覈溝通的相關證據;同時認清遞延支付與追索扣回屬於行業監管制度,理性看待離職後的薪酬兌付規則,做好職業預期管理。

  對公募機構而言,薪酬與考覈規則應當充分告知投研人員,釐清遞延獎金的兌付條件,避免模糊條款;離職流程中應就薪酬事項做好書面確認,減少事後分歧,否則可能衝擊團隊穩定性,增加輿情與訴訟成本。

  對行業而言,頻發糾紛正倒逼人才生態走向規範化。若薪酬兌付預期不穩定,將削弱頭部機構對核心投研人才的吸引力。但監管明確的遞延與追索制度,也有利於約束從業人員短期行為,推動建立權責對等的人才機制。

  優化薪酬制度

  近年來,公募行業薪酬勞動糾紛呈現高發態勢。長安基金前專戶投資經理鄭丹也曾因遞延獎金髮放爭議起訴原公司,相關案件同樣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多起同類案件折射出行業共性制度難題:在公募基金績效薪酬遞延支付、追索扣回機制全面落地的大背景下,如何進一步明確離職人員的遞延獎金歸屬標準與薪酬兌付規則,讓制度更清晰、結果更可預期,成為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2026年4月,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覈管理指引》正式實施,首次建立階梯化的績效薪酬調整機制。根據新規,基金機構從業人員若連續三年業績跑輸基準超10個百分點且對應利潤為負,績效薪酬降幅不得低於30%。該政策旨在壓實風控責任、引導長期投資理念,但在行業人才流動愈發頻繁的背景下,績效遞延制度帶來的獎金歸屬與兌付爭議,已然成為勞資矛盾的核心爆發點。

  結合最新監管考覈指引,上述業內人士針對公募機構薪酬體系優化提出多項落地建議:

  第一,制度層面嚴格落實監管要求。完善績效薪酬遞延支付、追索扣回機制,核心崗位遞延比例不低於40%,清晰寫明離職場景下遞延獎金兌付、扣回的觸發條件,杜絕模糊表述,並完成全員公示與告知,保障員工知情權。

  第二,優化考覈導向。拉長考覈周期,基金經理考覈的中長期業績權重不低於80%,兼顧投資者盈利體驗,弱化短期規模排名導向;考覈結果、績效覈算做到可追溯,減少人為裁量空間。

  第三,完善離職閉環管理。在離職談判環節,對未兌付績效、遞延薪酬形成書面確認文件;建立內部申訴渠道,優先把薪酬爭議化解在內部,降低訴訟與輿情風險,維護機構人才口碑。

  針對薪酬體系如何進一步優化、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白耀華提出四點細化建議:

  其一,薪酬性質界定清晰,將固定、績效、遞延、跟投各自的計算方式與發放條件書面化,杜絕口頭承諾與制度文本「兩張皮」。

  其二,遞延與追索扣回規則既符合監管要求,又履行民主程序、公示送達並由員工簽收,尤其明確「離職時未到期遞延部分如何處理」這一最高發空白點。

  其三,考覈指標量化、過程留痕、結果告知,避免年終「一張表」定獎金。

  其四,離職結算關口前移,離職時書面確認已發、待發、不再發放項目,並建立內部申訴調解通道,能談不訴。

  「薪酬糾紛表面是‘錢’的問題,實質是規則透明度的問題。制度越清晰、程序越規範,法庭見的概率越低。」白耀華說。

免責聲明:投資有風險,本文並非投資建議,以上內容不應被視為任何金融產品的購買或出售要約、建議或邀請,作者或其他用戶的任何相關討論、評論或帖子也不應被視為此類內容。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考慮您的個人投資目標、財務狀況或需求。TTM對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承擔任何責任或保證,投資者應自行研究並在投資前尋求專業建議。

熱議股票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