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在重慶銀行幹了十多年的小微客戶經理,手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後被單位開除,索要 29 萬元賠償金,仲裁、一審、二審全部敗訴!到底發生了什麼?
最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了一份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一名廖姓女客戶經理在重慶銀行城口支行任職小微貸款客戶經理12年。
2023年6月,重慶銀行總行內控審計一查,直接炸出一堆問題!經辦親屬貸款,不執行任職迴避,還多次給親屬的貸款、民間借貸做擔保、反擔保!
更離譜的是,6個月後,重慶銀行城口支行才發了追責文件,對廖某予以通報批評並罰款600元,並且還提到支行不再問責,由總行紀檢監察組問責。
直到2024年4 月重慶銀行才掌握廖某的違規事實,隨即啓動全面調查。然後安排廖某待崗,暫停業務辦理,配合全面業務排查。6月份又查出廖某為親屬辦理續貸業務,但其親屬續貸後變成了老賴,貸款無法收回,待崗期間城口支行組織規章制度學習考試,廖某僅得 31.5 分。
最終在2024年12月初,重慶銀行城口支行對廖某集中作出多份內部問責處理:
-違規為親屬貸款、委託貸款、民間借貸提供擔保、反擔保,給予警告處分;
- 未如實報告擔保、經濟糾紛、訴訟等個人重大事項,通報批評、扣績效 1000 元;
- 貸款清收履職不到位,通報批評、扣績效 500 元。
來來回回,最終統計顯示:廖某在職期間累計各類違規記錄 36 次,先後收到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合計 16 次處理。
到了2024年12月中旬,重慶銀行向廖某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廖某自然極其不情願,
在她看來:
01
重慶銀行 2023 年就知曉違紀,根據《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用人單位應當自知道違紀起 1 年內處理,2024 年 12 月才解除,已經超過追責期限;城口支行53 號文件寫明 「支行不再問責」,代表銀行已經放棄追責。
02
已經作出待崗處理,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一事二罰、重複處罰,違背比例原則;涉案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失,解除處罰過重。
03
勞動合同第二十二條屬於格式條款,在法定解除之外創設解僱條件,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04
解除通知書只寫法律條文,沒有列明具體違規事實,依據最高法指導案例 180 號,解除理由應當嚴格以通知書載明內容為準,工會倉促覆函,程序違法,構成違法解除。
總之,廖某不認可解除合法性,認為屬於違法解除,主張賠償金29萬元。
然而,案件從仲裁,再到一審二審,廖某均未獲得支持!
一審二審法院明確:銀行業是高風險行業,從業者負有更高的合規義務!不是只有真金白銀虧掉纔算重大損害,破壞內控、帶來合規風險,本身就是重大損害。所謂 「不再問責」 只是支行把追責移交紀檢部門,不是徹底放過。待崗只是調查風控手段,不是處罰終點。解除通知援引法條,法院覈查的違紀事實均在法條覆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