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印發《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利用行為,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障首都安全和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廢鋰電池回收利用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依法推動電動自行車及鋰電池生產企業構建廢鋰電池回收利用體系,指導監督生產企業開展廢鋰電池回收利用工作。公安、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郵政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和執法職責。各區強化廢鋰電池回收利用的屬地監管職責。 第四條 從事廢鋰電池回收利用以及相關活動,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全面落實安全和環保要求。 第五條 積極發揮有關行業協會組織行業自律管理作用,引導會員單位依法依規開展廢鋰電池回收利用活動,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回收利用宣傳等工作。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積極參與國家、行業和團體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