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萬報AI培訓班的年輕人,沒有等到「包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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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微時光 ,作者:伊明,原文標題:《花2萬報AI培訓班的深圳年輕人,沒有等到「包就業」》,題圖來自:AI生成

AI是時下最受追捧的技術方向,與之相關的培訓課程也在新老培訓機構及各類公司中遍地開花。

今年三月份,正在深圳求職的馮宇凡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自稱是為中大型企業做人才直招的深圳市XXXX人才服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的HR,提供AI方向的崗位。不過,由於馮宇凡沒有相關的項目經歷,需要接受三個月左右的「免費崗前培訓」。

馮宇凡的專業和職業經歷,與AI並無關聯,他也未投遞過相關崗位。但電話那頭的HR告訴他,即便是零基礎,公司「肯定把你教會,保障100%上崗」。

馮宇凡將這段通話錄了音。錄音中,對方在電話裏強調「X公司只提供就業服務,並非培訓機構」,但與此同時,又承諾會為馮宇凡提供AI大模型的相關課程。

不是培訓機構,卻提供課程培訓,這兩句話放在一起,令馮宇凡費解。事實上,在深圳人社局官方平台「深圳人力資源」小程序上,「培訓機構」欄目公布的深圳培訓機構名單中,並沒有X公司。

電話裏,X公司的HR在通話臨近結束時,告訴馮宇凡,如果馮宇凡在X公司學完大模型,成功找到相關工作,需要向X公司支付就業服務費,「拿到滿意的 offer 之後,先要付一部分的服務費,它是16900(元),後面一部分是在你真正上崗之後,拿到薪資了(分期支付),一個月是2450(元),支付 8 個月」。

這已經不是馮宇凡第一次接到此類電話。2025年12月,他曾接到一個電話,對方同樣以「招轉培」模式運作,許諾接受一個月培訓後即可安排電子信息崗位。在電話誘導下,馮宇凡在寶安一棟寫字樓參加了一個月的培訓,並辦理貸款繳納了學費。直到春節前夕,他意識到情況不對,向相關部門投訴並解除了貸款合約。目前這家公司已停止經營。

多地已開始整治此類亂象。今年5月份,人社部、中央網信辦、教育部、公安部、金融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風險提示,提醒求職者警惕「招轉培」「培訓貸」等風險。

一、包就業?

經歷過一次騙局後,馮宇凡沒有輕信X公司拋出的「月薪過萬」 「包就業」等說辭。應屆畢業生鄭鳴則沒那麼走運。

今年年初,鄭鳴在X公司前後支付了兩萬餘元「服務費」,接受了三個月所謂的「AI大模型培訓」,而後在X公司的指導下,通過僞造工作經歷和項目經驗,找到一份AI應用工作,兩個月後被辭退。

即便在知名培訓機構,學員的處境也好不到哪裏去。2025年7月,35歲的軟件工程師尤巍在深圳參加了A機構的大模型培訓。A機構是老牌培訓機構,在互聯網紅利時代以編程培訓聞名。尤巍在A機構交了1.7萬元學費,其中包含包就業服務。A機構對包就業學員設有門檻,要求本科學歷及兩年相關從業經驗,尤巍符合條件,便辭職參加了培訓。

課程結束後,尤巍按A機構就業老師的要求僞造了簡歷,並通過一家公司的面試,然而後續背調環節對方查出他簡歷造假,這件事給他造成了很大的心理負擔。目前他又重新做回軟件工程師。

不過,如果打開社交平台,你能看到的又是另一番景象。在諸多打着「個人經歷」旗號的分享裏,AI短期培訓所呈現的就業前景,可謂一片坦途:

有人經過一個月AIGC培訓,就找到月入過萬的好工作,分享者還曬出了工資條和到賬短信。

有人經過三個月的AI大模型培訓,成功入職某知名物流企業,月薪過萬。

在寫這篇文章前,想找到一個真實的學員聊一聊,也不是那麼容易。當我以「想學AI」的求職者身份,向這些分享者逐一諮詢時,他們傳遞的信息越來越離譜:「學完不到一個月就找到了工作」、「文科也能學」、「高中畢業也能學」、「有人學完找到了月入五萬的工作」……在當下這個就業環境裏,他們口中的順遂簡直讓人不安。

聊得多了,我漸漸摸出一些規律,賬號頭像是動漫角色的分享者,大抵是在M公司學習的AI,賬號頭像是美女的分享者,大概率是在N公司學習的AI。

馮宇凡告訴我,他曾在社交平台上發布過「招轉培」套路的提醒,帖子很快被人舉報下架。後來他輾轉聯繫上多位接受過X公司培訓的學員,其中也有人在社交賬號或評論區分享過自己的真實遭遇,這些內容最終都被舉報刪除。

二、AI風口下,培訓班裏的速成神話

鄭鳴就是在社交平台上,向另一家機構諮詢培訓課程後,莫名其妙地接到了X公司的電話。電話裏的說辭,與馮宇凡聽到的差不多。

當時鄭鳴還在老家,正為工作發愁,他所學專業屬於工科,就業面窄,相關崗位的收入也不高。他想趁AI這個風口,往互聯網行業轉行。

X公司工作人員,在電話裏告訴鄭鳴,培訓完包就業,至於如何包就業,鄭鳴沒有多問。他迫切希望找到一個轉行機會,便打包行李來到深圳。在X公司的宣講會上,多名「往屆學員」告訴鄭鳴,他們培訓後已經找到了工作,還給他展示了自己收到的offer。如今鄭鳴再回想,他不確定那些「往屆學員」是不是X公司請的托兒。

鄭鳴進入X公司的第五天,試聽課程結束後,X公司與他簽署了一份《XXXX人工智能就業諮詢服務協議》。協議約定,鄭鳴需向X公司支付就業服務費總計36000元,付費方式為:收到offer後先支付45%左右的費用,剩餘金額在接下來的8個月分期支付。

隨後鄭鳴接受了為期三個月的培訓。他所在班級有四十多名學員,專業背景各異,其中不少是文科生。在他受訓的三個月裏,X公司增開新班的速度越來越快,最初一個月增開一個班,後來半個月增開一個班,再到後來一周增開一個班。

X公司既有「AI大模型」培訓,也有「AI應用開發」培訓。鄭鳴觀察,兩類培訓的課程內容都一樣,按他的理解,其實就是教學員如何用AI大模型做編程工作。

第一個月主要教授代碼相關知識。鄭鳴大學時學過一點編程,他發現課程內容很淺,技術也偏舊,與互聯網行業的實際需求嚴重脫節。第二個月進入項目實操階段,老師只是拿着項目講解架構,學員並沒有多少真正動手操作的機會。班裏不提供大模型使用渠道,讓學員自己通過國外渠道註冊賬號,國內的大模型也要求學員自費購買token。

課程結束後,鄭鳴通過B站免費資源和開源項目自學過大模型相關知識。對比之下,他感覺X公司的培訓就像老師拿着歷史課本只講了一下目錄,內容很淺,也沒有教授任何工程化思維。

尤巍也覺得自己在A機構接受的培訓太水,A機構教的文本分類、RAG、Agent、Langgraph,都屬於AI應用開發技術棧,「有些技術在面試中,基本很少有企業會問了。」

在社交平台上,也有人對這類培訓的實際價值提出質疑。國內有能力做大模型開發的企業,除了互聯網頭部大廠,就是DeepSeek、月之暗面、智譜AI等AI研發公司,其核心研發崗位的招聘門檻極高,對專業背景、學歷和院校都有嚴格要求,培訓機構不可能幫學員跨過這些門檻。如果只是想學習如何用AI做應用開發,互聯網上完全能找到大量免費或低價的優質教學資源,性價比遠高於培訓機構。

哈達在一家互聯網公司擔任AI產品總監。他在相關討論中直言,「如果我要找AI產品經理,候選人簡歷上如果有在培訓機構學習AI的經歷,在我這裏肯定是個減分項。」

哈達認為,真正在AI應用或產品上有積累的人,不會去培訓班學習相關知識,「我更傾向於那些通過搜源代碼、找搭檔,或其他方式自學成才的人。」 哈達和同事平時主要通過海外社區、公司博客、學術論文、開源代碼和新產品體驗,來探索AI的相關應用。

哈達說,他選擇AI產品經理,除了看AI編程能力,更看重的是有沒有用AI做事情的思路和實踐經驗。簡單來說,「這個人可以用AI工具(不止是AI編程工具),把傳統幾個人乾的工作獨立完成。」

三、熬不過試用期的年輕人

到了今年五月份,很多往屆學員陸續回到X公司的辦公區。鄭鳴打聽後才知道,這些人都是被入職公司裁掉的,他這才後知後覺地意識到不對勁。被裁後,X公司給這些學員提供一間諮詢室讓他們自己改簡歷、投簡歷。學員們可以參考X公司提供的簡歷模板,自行編造項目經歷和工作經驗,然後向小公司投遞,「因為小公司一般不願意承擔背調成本,大家都抱着僥倖心理在賭」。而在X公司的培訓經歷,絕對不會在任何一份簡歷中提及。

三個月課程結束後,鄭鳴也開始和其他學員一樣「包裝」簡歷、背誦面試話術。不到一個月他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兩個多月後也被裁了。他考慮過繼續自學,但AI相關技術更新太快,自學的速度跟不上技術迭代的速度,他感覺自己根本入不了行。

鄭鳴認識的學員中,大部分人都在入職一個月左右被公司裁掉,只有少數幾個熬過了試用期。但這幾個人並不認為是X公司的培訓幫助了他們,他們當中,有人本身就有開發基礎,同時自己非常努力,「每天自學到凌晨兩三點」,也有跨行的學員,靠着自學和處理好同事關係,才勉強留下來。

同班同學中,有些人全款付了費用,有些人和鄭鳴一樣先交了一萬多元「就業服務費」,剩下的與X公司約定分期支付。有人沒拿到offer,但X公司聲稱「是學員自己不努力,而非教學問題」,要求學員支付費用。也有學員試用期被裁後不願繼續支付剩餘費用,便收到了X公司的律師函。

被裁員後,鄭鳴再次求職AI開發相關崗位,幾乎約不到面試。他發現,上半年AI風口正盛,很多企業有AI焦慮,市場處於狂熱狀態,崗位需求也處於虛高狀態,但到了下半年市場逐漸冷靜,企業對招聘的需求也相應回落了。

通過X公司的一名學員,我又聯繫上三名2025年在X公司學習過大數據的學員。他們的經歷與鄭鳴高度相似,三人在X公司經歷了一個月到50天的大數據課程學習培訓,培訓結束後,根據X公司提供的簡歷模板,僞造工作經歷和項目經歷。學員洪維先後找到兩份大數據外包工作,均未通過試用期。學員李郴並未找到達到協議約定薪資標準的工作,但也支付給X公司一萬多元。學員肖林上崗幾天後就被勸退,也支付給X公司數千元服務費。

洪維在培訓結束後發現,X公司提供的大數據課程內容,在互聯網上都能找到免費或低價的資源,只是被系統整合在了一起。而真正入職大數據相關崗位後,他才意識到這些知識根本不足於應對實際工作。

四、精心設計的運作模式

洪維、李郴、肖林與X公司建立聯繫的契機,與馮宇凡一樣,都是在招聘軟件上投遞簡歷時,接到了X公司的電話。電話裏,對方表示提供大數據相關方向的工作機會,但需要來到X公司參與課程學習。

洪維、李郴、肖林表示,他們在接到X公司電話前,沒有投遞過大數據相關的崗位,也沒有投遞過X公司的崗位。他們不知道自己的個人信息,是怎麼泄露出去的。

在這個問題上較真的,是馮宇凡。

接到X公司的電話後,馮宇凡沒有把這件事拋之腦後。他開始研究自己為什麼會接到這通電話。他梳理了在招聘軟件上投遞過的簡歷,發現自己曾投過Y公司的一個崗位,那個崗位與他自身專業相關,與AI大模型並無關係。他事後搜索發現,Y公司在招聘軟件上發布的崗位,都與AI無關。

馮宇凡進一步查證後發現,Y公司與X公司是同一個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分別在羅湖區和龍崗區。他前往Y公司的註冊地址查看,發現那裏並沒有實際辦公場所。之後,他也參加了X公司的現場宣講會,所見與鄭鳴描述的情況差不多。

發稿前,在馮宇凡曾經投遞過簡歷的招聘軟件上,已經找不到Y公司的相關崗位信息。

深圳市寶安區官方平台「濱海寶安」在2026年6月發布提醒:

實施「招轉培」「培訓貸」欺詐的,表面上多為兩家甚至多家沒有關聯的公司。

一家負責招聘、面試引流,甚至冒充央國企名義發布虛假招聘信息。

一家負責簽訂培訓協議,誘導申請貸款。試圖通過分離運營切斷責任鏈條,增強迷惑性,增加維權難度,逃避法律制裁。

過去幾個月,馮宇凡在社交平台上聯繫到了一批曾在X公司接受培訓的學員,結合這些人的實際經歷,他持續向羅湖和龍崗兩地的人力資源、發改、信訪等部門進行投訴。

羅湖區人力資源局的回覆是,由於實際培訓及後續服務都在位於龍崗的X公司進行,Y公司並未實際開展培訓,「如果確實存在培訓行為,我們介入也是理所應當的,但現在的情況讓我們很難查處。」 所以將這個投訴轉由龍崗區處理。

龍崗區人力資源局的回覆是,Y公司不在其管轄範圍,而X公司的行為,他們很難界定為虛假招聘和宣傳,也難以認定其違反了勞動法。

龍崗區發改局的回覆是,經調查,X公司不涉及培訓貸相關違法行為,無合作第三方貸款機構,未發現其他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龍崗區發改局給馮宇凡的回覆。

這套運作模式,繞開了法律和行政監管的實質約束。

北京策略(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祕書長曹靜珊,近來一直在關注「招轉培」在法律層面的相關問題。

曹靜珊表示,這種「招聘與培訓主體分離」的模式,客觀上造成了行政監管的管轄盲區。現行法律法規主要針對「招聘與培訓一體化」的主體進行規制,並未明確「主體分離」模式下的管轄銜接規則。求職者向羅湖投訴,羅湖說X公司在龍崗辦公,不在轄區;向龍崗投訴,龍崗說招聘引流由Y公司負責,Y公司在羅湖註冊。投訴在兩地之間反覆流轉,最終不了了之。

曹靜珊強調,即便投訴進入行政監管視野,處理起來也並不容易。求職者投訴時往往缺乏完整的證據鏈條,監管部門基於片面信息難以作出準確判斷。而「招轉培」屬於近年出現的新型騙局,形式多樣,相關部門需要時間甄別其違法本質。

曹靜珊表示,加之「招轉培」鏈條涉及多個環節:發布虛假招聘信息涉及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培訓收費涉及教育培訓市場監管;虛假宣傳涉及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是否構成詐騙則涉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單一執法主體難以獨立完成整治,而多部門聯合執法又依賴於統籌協調機制的健全,這在規則層面目前尚存障礙。

而在「培訓貸」的定性上,曹靜珊分析:

2023年,教育部辦公廳等五部門明確禁止校外培訓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從收費名目上看,X公司的「就業服務費」,規避了針對培訓費用的監管。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金監總局2024年3號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防範虛假宣傳誘導網絡貸款的風險提示》等文件。貸款涉及資金出借、利息約定、第三方放款機構等要素,而X公司與學員之間約定的是「無息服務費延期支付」,學員先接受服務、後分期償還費用,屬於服務合同項下的付款安排,不涉及資金出借,不涉及第三方貸款機構,原則上不構成貸款。

從分期主體看,X公司不引入第三方貸款機構,規避培訓貸定性。從擔保機制看,其無第三方擔保、無保證保險,規避擔保監管。

曹靜珊表示,X公司在收費模式上的設計,繞過了教育部的禁止性規定,也繞過了金融監管部門對貸款產品的監管。

五、維權的難度

鄭鳴沒有去投訴X公司,他為求職焦慮不安,不想再消耗精力,也擔心與X公司產生糾紛,影響他後續的就業。他聽說有學員曾嘗試維權,但困難重重。

即便鄭鳴去維權,恐怕也面臨諸多困難,他與X公司簽訂的《XXXX人工智能就業諮詢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在權責約定上並不對等,X公司的推薦就業義務幾乎不受條款約束,學員的付款義務卻被牢牢鎖定。

「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約定:

甲方(X公司)承諾在乙方(學員)完成業務培訓並考覈合格後,為乙方推薦就業機會,就業崗位為人工智能等相關崗位……乙方通過甲方就業服務入職崗位(深圳、上海、北京、廣州),轉正綜合薪資(含各項補貼)大模型應用方向不低於1萬元,算法方向不低於1.5萬元;乙方就業後仍可享受一年免費技術支持跟蹤服務及再次就業推薦服務。

上述約定的措辭是「推薦就業機會」,X公司的義務僅限於「推薦」,推薦後是否被錄用、錄用後能否轉正、轉正後薪資是否達標,協議並未將其列為甲方的責任。

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約定:

本協議中所有就業均指乙方首次收到相關崗位的錄用通知(含口頭承諾或郵件通知),或乙方去用人單位實習、試用,或乙方與用人單位形成其他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包括甲方為乙方推薦就業而促成乙方就業,也包括乙方在甲方培訓過程中或者培訓結束後自行聯繫用人單位而就業。

按照上述約定,只要學員收到任何形式的錄用通知,哪怕是口頭承諾,哪怕是實習或試崗,即被視為「已就業」。更值得注意的是,學員在培訓期間或培訓結束後靠自己找到的工作,也被自動歸為X公司的「就業服務成果」,從而觸發付款義務。

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約定:

如乙方實際就業薪資未達到企業承諾書標準,甲方有義務繼續對乙方進行就業推薦指導直到達到為止。若乙方收到錄用通知書拒絕入職或因個人原因未能成功入職,或乙方自願接受低於甲方承諾的薪資標準去用人單位入職,則均視為乙方成功就業,甲方不構成違約。

按照上述約定,即使學員長期找不到達標薪資的工作,X公司的義務也只是「繼續推薦指導」。一旦學員迫於經濟壓力接受一份低薪工作,即被視為「自願接受」,X公司隨即免責,付款義務同時觸發。

協議第八條第二款約定:

在乙方配合自主面試就業和推薦就業的前提下,若甲方已經做到了讓乙方成功就業,以第一次收到offer入職為準,乙方在就業後拒不付服務費則屬於乙方違約。

「以第一次收到offer入職為準」,這意味着無論學員入職後是否通過試用期,是否被裁,只要第一次入職發生,付款義務就已經鎖定。

這份協議中,X公司的義務是「做」——推薦、指導、跟蹤,均為過程性動作,不保證結果。而學員的義務是「必須付」,任何形式的入職,甚至包括自己找到的工作,都被視為付款條件已觸發。

2025年參加X公司大數據培訓的洪維和李郴,提供了他們與X公司簽訂的協議。協議中,除了學費數額、就業崗位、付款方式不同,其他細則與鄭鳴簽署的協議細則幾乎一模一樣。

曹靜珊分析,合同中對就業承諾的表述模糊,恰恰說明X公司自知無法兌現,故意將宣傳與合同分離,將來一旦發生糾紛,便可以主張自己從未作出過「包就業」承諾,或將其定性為「宣傳話術」。

曹靜珊指出,從司法實踐看,法院要將「包就業」認定為合同內容,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合同文本中明確載明「100%保障就業」「保底月薪」等具體承諾;宣傳材料被納入合同附件;招生宣傳中寫入了服務承諾清單。

但這並不意味着學員無法維權。曹靜珊表示,即使合同文本模糊,如果學員能提供宣傳截圖、招生簡章、話術錄音、招生視頻等完整證據鏈,仍有可能證明「包就業」構成合同的默示條款。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院傾向於綜合審查「宣傳—簽約—履約」的全過程,而非僅憑合同條款斷案。在深圳地區法院近年審理的「招轉培」案件中,已有多起認定「包就業」宣傳構成欺詐。

我接觸的幾位學員中,除了洪維,其他幾人都沒有完全付清X公司的「就業服務費」。他們一方面不想繼續支付尾款,另一方面又擔心因此陷入法律糾紛。

曹靜珊分析,學員停止還款,會面臨兩個層面的問題:

從違約風險看,學員簽署分期協議後停止還款,即構成違約。X公司可以依據合同要求學員繼續履行付款義務,或一次性支付剩餘全部費用(如合同約定了加速到期條款),還可以要求學員支付違約金,甚至承擔訴訟費或律師費(如合同中有相應約定)

從維權難度看,如果學員想以受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則需要另行提起反訴或單獨起訴來行使撤銷權,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仍可能面臨敗訴。

在曹靜珊看來,即便學員決定走法律途徑維權,依然要面對諸多現實困難:

首先,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學員起訴時只能起訴與他簽訂合同的X公司,很難將負責招聘引流的Y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法院難以在一個案件中對「招轉培」的整體運作模式進行實質審理。

其次,X公司在口頭宣傳時所說的保障就業,並沒有落實到合同上,一旦進入訴訟,學員很難證明X公司曾作出過「包就業」的具體承諾。

再者,X公司確實提供了培訓課程,也確實幫助部分學員拿到了offer,哪怕只是個別學員,哪怕入職後很快被裁,都足以讓其在法庭上主張「已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有判決即持此觀點。

從法院角度,曹靜珊認為,法庭審理這類案件,還面臨三重障礙:證據上,學員舉證困難,依「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只能駁回;定性上,法院通常圍繞「培訓義務是否履行」審理,難以對「招轉培」整體架構做實質審查,而「欺詐」的認定標準又極為嚴格,要求原告就欺詐四要件逐一證明;法律適用上,不同請求權基礎的舉證側重點各不相同,學員難以準確選擇,而法院只能在釋明的基礎上按原告訴請審理,不能代替原告決定起訴理由。

曹靜珊還指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曾提出,民商事審判應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查明當事人真實意思、探求真實法律關係。「招轉培」模式下更應適用這一思路進行實質審理,但在實際操作中仍面臨諸多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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